混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混同;经济法立法与民事立法、商事立法关系不顺;经济法律体系内部层次紊乱,缺乏有机联系。表面看,经济立法轰轰烈烈,实际上,经济法立法冷冷清清。经济生活中,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规制这一基本的市场经济立法领域同时存在法律空白,导致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无法可依。事实上,我国经济生活中现在出现的市场秩序混乱、宏观调控不力、经济执法效果不佳等现象,不能不说是经济法功能定位不准导致的结果。以民商法为基储经济法为保障来发展经济的模式,已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发展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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