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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营业名称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2017-06-20 15:00:00

保护地位。驰名营业名称中蕴含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对驰名营业名称的保护,应当以其字号为核心展开,并扩大其权利效力范围。即:他人不得在其营业名称、商标或域名中使用与驰名营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类似的文字,不论营业名称的其余部分是否相同,也不论在后的营业名称、商标或域名是否与该驰名营业名称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2.建立驰名营业名称的评价标准。可以参考我国现行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规定驰名营业名称认定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营业名称的知晓程度。(2) 该营业名称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营业名称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营业名称驰名的其他因素。

参考文献:

[1] John T. Cross. Language and the Law: The Special Role of Trademarks, Trade Names,and Other Trade Emblems[J], 76 Nebraska Law Review 95(1997).

[2]A·A·阿尔钦.陈剑波,译.产权:一个经典注释[A]. 陈昕.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 魏小军.论营业名称的经济价值及其财产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1).

[4]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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