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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保护问题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流浪乞讨现象日益严重,甚至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社会进步的一大因素。流浪乞讨儿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特殊群体,在保护他们生存权、健康权的同时,对于其受教育权的保护也不容忽视。据民政部门信息网络反馈的情况分析,截至2005年,中国约有25万的流浪乞讨儿童,据测算,进人救助网络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大约15万是流浪乞讨儿童。从城乡构成看,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从受教育程度看,文盲占20%,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5%,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5%;从年龄分布上看7岁以下的占10%,8-12岁的占23%,13-15岁的占63%,16-18岁的占4%。然而,当今我国对这一问题保护不足,不仅未形成完善、切实可行的立法体例,同时相关执法机关对于保护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也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这便导致了流浪乞讨儿童的受教育权保护亟待进一步解决。
二、流浪乞讨而通过受教育权保护的必要性
从国际公约上看,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宣言》起便将教育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世界****宣言》第26条第1款规定:“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儿童权利宣言》宣示:“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所受的教育至少在初级阶段应是免费的或义务性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规定,任何人不能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而受到任何以“取消或损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为目的的区别、排斥、限制或特惠。我国于1990年和1992年分别签署、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1997年和2001年分别签署、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从国际法层面来看,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是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国家所承担的义务。国际****文件直接确认了教育受益权、教育自由权和教育平等权:教育受益权即要求国家为协助儿童的自由发展和健康成长而维持和发展一套教育系统的权利;教育自由权包括自由选择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建立教育机构的权利;教育平等权即是不歧视与平等对待。国际条约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加以明确规定,因此对于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亦是他们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受到政府乃至这个社会的保护。从国内立法上看,首先,作为我国根本大法的宪法从其制定至今,对于受教育权的规定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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