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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起,由于刘某经常在外参与赌博,为此夫妻双方产生矛盾。同年12月,李某发现刘某有外遇,夫妻间遂发生争吵。刘某作出书面保证,承诺此后不再与第三者往来,并请求李某谅解。2001年9月26日,刘某因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跌伤致残。
在刘某住院治疗期间,李某查阅刘某1998年、1999年的日记时,发现刘某又有作风不轨行为,遂引起夫妻矛盾激化。2002年3月12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经刘某申请,法医对其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刘某颅内血肿术后、脑外伤后综合症诊断成立,目前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自理能力。”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之后,刘某被接回其父母处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2003年7月29日,李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我现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故李某应当依法给予我经济帮助。
[争议]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李某与刘某离婚以及所生一子的抚育等问题均无争议,但对李某是否应当给予刘某经济帮助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刘某婚姻基础及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但刘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先后有赌博、外遇等不良行为,造成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期间,刘某作出书面保证后,李某曾给予谅解,但刘某仍未能改正,继续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给李某心灵造成了伤害,夫妻感情逐渐恶化。造成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责任完全在于刘某。刘某虽因车祸致残,目前无经济收入,但鉴于其有重大过错,故对于其要求李某给予经济帮助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有重大过错,但由于刘某目前无生活自理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因此,为了能够妥善安置其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李某酌情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帮助,数额则应当结合李某个人的给付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在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那么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而且可以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协商不成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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