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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再探讨

2017-06-20 17: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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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丰富和完善,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立法上仍存在不足。实践中有许多夫妻间的财产权利的归属没有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增值归属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孳息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权利归属各国物权法一般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后者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作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和增值部分,它既是婚前财产的添附又是婚后所得。如公司股权、股票是婚前财产,婚后所生孳息和增值的归属,对其性质认定及归属问题争议较大。有的认为,婚前财产婚后所生的孳息和增值为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的孳息和增值仍为个人特有的财产。还有的认为,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孳息和增值所有权归属于夫妻双方,而不仅仅归属于原物所有人个人,应认定为共同财产。这些不同的理论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特别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中,法官判决依据不足就易导致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所以,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增值归属问题法律应予以作出明确规定,弥补其立法中的不足。

  (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期待利益归属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财产权问题,我国《婚姻法》仅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对于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可期待的)利益归属,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创造成果的时间和知识产权获得收益的时间并不是同时取得的,作为知识产权人创造出的成果,需要一定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促使其产生经济收益。所以,一项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完成后往往会产生可期待利益以及可期待利益归属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离不开创造人的智慧和结晶,其本身所有权的归属为创造人所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而不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也有的学者认为,在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婚后取得的经济收益,还是婚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收益,都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离婚时归属于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他方予以适当的照顾。也就是说,知识产权的财产利益期待权归夫妻一方所有。显然与婚姻法所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精神相违背。所以,笔者认为认定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属性应以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为依据,而不以实际取得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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