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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和完善现行婚姻法应从两方面着手:
一、填补立法空白,增设必要的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法应该是一个井然有序的规范体系,不完整的内容应当补充进来。首先要填补立法空白,增设以下法律制度:
(一)增设亲属制度
亲属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普遍的社会关系。中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什么样的亲属禁止结婚,而无亲属关系通则性的一般规定。如亲属的概念、范围、种类、地位(即权利与义务)以及计算亲属的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作为一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亲属制度必不可少。
(二)增设无效婚姻制度
中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违反了该怎么处理?该法未作规定。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类型,其效力以及子女、财产问题的处理等。这对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增设家庭财产制度
中国现行婚姻法只有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而无家庭财产制度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间(夫妻除外)的财产关系也需要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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