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5000字婚姻法论文。
婚姻法修订讨论之初,曾有学者提出将中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由共同财产制改变为分别财产制。的确,分别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已婚妇女独立的财产权,就反对夫权主义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分别财产制却很不容易实行。事实上,采取分别财产制的英美法系国家已经认识到了该制度的缺陷,并赋予法官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保护妇女利益。[①]相比之下,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民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采用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仅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且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收益和处分。《婚姻法》二十年的实施情况表明,婚后所得共同制对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维护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总体上应予肯定。然而我们必须看到,现行夫妻财产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矛盾冲突,也与当代世界共同财产制的发展方向不尽符合。[②] 根据我国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几乎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列举了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二)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五)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六)一方或双方的其它合法所得。可见,共同财产的范围的相当宽泛的。 把一方无偿取得的财产包括继承、受赠、受遗赠的财产统统纳入共同财产,违反市场经济提倡的按劳分配、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从民法理论上看,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被继承人立遗嘱指明某人继承,法定继承确定的继承人范围,都体现了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志。如果把本应由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由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让非继承人和非受赠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这样就限制了被继承人、赠与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也侵害了继承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在实践中可能会助长某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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