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亲属法的“父母子女关系”一章的“父母与非婚生子女”一节。对此,英国颁布了专门的“准正法”,绝大多数国家是放在民法典的亲属编。我国应采大多数国家的作法。
2.在条文内容上,对适用准正的范围以及准正的方式,可以概括性地规定为“任何男女双方之间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怀孕生育的子女,均可因该对男女双方结婚和默认而使这些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生父母未默认的,仍具有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
据此,本人主张,无论是在“结婚后”还是在“结婚前”出生的,只要其父母“双方结婚和默认”的,都可以因此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如果仅仅是父母“结婚”,子女并不能自然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还必须父母“默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婚生子女。这是笔者的主张与其他学者意见不同之处。这主要是为了解决通奸所生子女的监护纠纷。事实证明,通奸所生子女的真相大白,对当事人各方,特别对非婚生子女本人并不都是好事情。如果其生父母未“默认”,未把他带入新家庭,一定另有原因。当然如果其生父母坚持把他带入新的家庭监护,其他人无权阻拦。一些国家以认领为准正条件,我们认为过于苛刻。
至于“默认”的标志,由法律实施细则予以规定。对非婚生子女的类型和范围,我们认为应在此条前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概念时予以列举和概括性规定,以便司法操作。
3.在上述条文之后应规定“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申请裁定非婚生子女为婚生子女”。这样一来,如果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在进行结婚登记过程中死亡,或因拒绝“默认”而损害非婚生子女利益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因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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