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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受托责任解除的根本途径是政府受托责任信息的全面披露,政府财务报告作为政府受托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在目前却并未发挥出应有作用。因为我国目前政府预算会计的主要功能在于反映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强调对年度预算收支及其结果的受托责任,而政府财务会计的存在基础是因全部资源而形成的公共受托责任。从受托责任的全面反映来看,政府会计不仅应反映政府预算资源的受托责任,而且还应反映包括没有通过预算的财政性资金以及非财政性资金、甚或一些难以用实际货币来度量的资源的受托责任。因此,完整的政府会计系统至少应由反映政府预算信息的预算会计子系统与反映政府财务信息的财务会计子系统共同构成。
一、多元问责视角下政府会计目标确定
政府在新公共治理模式下,重在承担公共责任,它通过各种显性的、隐性的契约来规范其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义务。可从政府多元问责视角来分析与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相关利益主体。
1.多元问责主体
相对于“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外部与内部问责的共同作用效果更好,更加符合公正性原则。外部问责主体应该有多样性,各主体从不同角度监督权力实施中的责任。上市公司的多元问责体系比较完整,问责主体包括监管机构、市场、舆论和内部监管部门。政府与企业的多元问责主体比较如表2所示。
2.政府会计目标
与政府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包括:人大、监督机关(纪委、监察、审计、上级政府)、纳税人和普通公众、债权人、转移支付方、捐助者、政府管理者,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权知道政府的财务状况。他们需要反映政府受托责任的相关信息及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信息。这些利益相关者为政府会计信息的潜在使用者。
二、政府问责与政府会计改革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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