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变,这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种税率设计下,有一些主体并未承担其应当承担的税负,这样就客观上纵容了它们使用廉价的资源,进而会滋生浪费资源的思想。因此,在这种税率下,不利于公司承担在资源利用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在社会公益方面的缺位
按照目前学界的观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是国家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表现。世界各国大多对公司投资于社会公益事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税法在鼓励企业投资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仍存在不足。
1、流转税中公司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能得到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的流转税中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四大税种。按照现行流转税法的规定,公司如果以实物进行公益性捐赠,则一律视同销售产品或者劳务,在计算流转税税额时不能够进行税收抵免,这就增加了公司的负担。公司捐赠这些实物以后,已经失去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控制,仍然对其进行征税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而如果公司把这部分财产作价变卖,以这部分价款进行捐赠,则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种对实物与现金的不同处理方式,严重阻碍了公司进行公益性捐赠,影响了公司承担社会公益方面的社会责任。
2、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
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笔者认为这种扣除的力度仍然不够。很多发达国家对企业公益捐赠的扣除力度都高于我国。如美国规定企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所得税10%以内的范围允许税前扣除;如果当年的捐赠额超过该限额的,超过限额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而我国没有规定可以向后结转的年限,扣除的力度不大。而且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必须通过税法上列举的公益性机构进行捐赠,否则不能够进行税前扣除,这也增加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操作难度,直接影响了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
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一)促进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开征环保税。在督促公司履行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上,需要摆脱传统路径的依赖,进而由过去的行政处罚手段转变为以经济诱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宏观调控模式。这就需要取消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进一步推进税费改革,开征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通过开征环境保护税,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限制高污染行业的发展;或者促使公司提升其排污处理能力,以此减少在环境保护税方面的税收负担。
2、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增加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的税收优惠。企业发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科研与开发费用,无论当年公司是否盈利,都应当允许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当年科研与开发投资较大的,可以允许其向后结转。对于公司将其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利用的,可以适当降低或者免除其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促进公司履行资源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拓宽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展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资源、战略性资源,以及目前国家紧缺的资源,如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等。只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了,资源税法在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的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将这些资源或资源性产品明确规定列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有效地引导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积极承担起保护资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社会责任。
2、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目前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资源的自用量或者销售量,应当将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改革为资源的开采量,这样能够有效地保护贫矿和伴生矿,使公司在开采矿产资源时不但要合理地保护矿产资源,也要想办法提高矿产品的开采率。这样,在客观上公司就有效承担起了在保护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3、改革资源税的税率。现行资源税的税率是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计征的征收模式。就中国的国情而言,由于资源的人均占有量明显不足,实行定额税不足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应当改为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与比例税率复合征收的形式。因为随着国际物价的上涨,国内各种资源的价格也一路上涨,而定额税的税率却不能够根据物价的波动做出应有的反应,很难起到调节物价的作用。如果采用比例税率则不但能够抑制资源价格过快上涨,还能够为国家贡献更多的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实行比例税率能够有效地均衡税负,使得各公司之间的税负平等。这样就减少了一些公司“搭便车”的可能性,使各公司都能够切实承担在资源方面的社会责任。
(三)促进公司履行社会公益方面社会责任的税法补缺
1、改革流转税税制。我国的流转税制度之所以规定所有的赠与行为(包括公益性捐赠在内)都要视同销售征收流转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财力不足,地方财政也面临着困难,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缓解当时的财政危机,才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笔者认为,目前随着我国的财政收入的稳步上升,完全有能力应对社会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因此,可以考虑将公司进行的实物捐赠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这样,一来体现了国家对公益事业的支持,二来也可以激励公司主动履行社会公益责任。
2、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涉及公司公益性捐赠支出时,可以再适当提高扣除的比例。笔者建议,应与个人所得税一样在30%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这样既不会给国家与地方的财政收入带来太大影响,又能够鼓励公司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而且中国属于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公司公益性捐赠能够很好地弥补中央财政的不足,因此更应当给予税收优惠。如果公司在有些年份进行的公益捐赠超过企业利润的30%,应当允许其在今后的若干年里结转扣除。这样能够更进一步地鼓励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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