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和国际上的中小企业会计规范在一些方面尚存不同,主要原因包括规范本身适用范围的不一致(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中小”企业为规范对象)。
【摘 要】 小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我国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在中国的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小企业占到90%以上。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需要规范和完善,也需要国际趋同。本文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英国《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和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系统地加以比较,以资改进。
【论文关键词】 小企业; 会计规范; 比较
2007年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在全球范围内征求意见,以期最终制定完成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国际上英国是较早对小企业会计进行规范的国家,在1997年就发布了《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我国财政部也于2011年5月正式颁布《小企业会计制度》,这个制度本着务实的态度,根据小企业的特点,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作了适当的简化,是规范我国小企业会计行为的重要举措。
一、适用范围的比较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其适用范围为:没有公共受托责任并且需要向外部信息使用者(如不参与管理的所有者、现有或潜在债权人和信用评级机构等)提供财务报表的企业。该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在规模方面明确中小企业的定义和范围。而英国的《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则对小型报告主体的规模和范围有明确界定:参照英国《公司法》的要求,按营业额、资产总额和平均雇员人数三项指标,一个公司如果在一年中没有超过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就满足了小型企业的资格条件:总营业额为280万英镑,总资产总额为140万英镑,雇员人数平均为50人。一个企业集团如果在一年中没有超过以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就满足了小型企业的资格条件:汇总营业额总额为672万英镑或净额560万英镑,汇总资产总额为336万英镑或净额280万英镑,汇总雇员人数为50人。另外,小型报告主体不包括具有公共利益的公司如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公司以及有能力将股份或债券公开发行的非公司主体。我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资”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经营规模较小”采用了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制定颁布的中小企业规划标准,主要从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三个方面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企业划分做出规定,比如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但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二、目标和原则的比较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目标是:提供中小企业主体有关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的信息,以帮助使用者制定经济决策,满足他们的信息需要,在达到这个目标的同时,也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该准则(征求意见稿)在概念和一般性原则方面提出可理解性,相关性,重要性,可靠性,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完整性,可比性,及时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在财务报表披露原则方面提出权责发生制,持续经营,会计分期,一致性,可比性等重要原则。英国《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的目标是保证归属于该准则范围内的报告主体在财务报表中提供有关其财务状况、业绩和财务适应能力的信息,以帮助使用者评价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和制定经济决策。在准则的总则“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要求”中,真实和公允的观点放在了首位,另外提出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可理解性,持续经营,谨慎,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在我国,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制度要求小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性是第一位的。原则可归纳为: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客观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权责发生制,谨慎和重要性等。
三、具体核算规定的比较
(一)存货的核算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存货按照成本和可变现价值(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至完工出售发生的成本)中较低的金额计量。英国《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存货应按单独的存货项目或者类似存货项目组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中较低的金额进行列示。而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其成本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二)固定资产的核算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固定资产初始确认时按成本计量。后续计量可采取两种模式,按取得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后的成本模式计量及按重估价模式计量。折旧方法可选择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工作量法。规定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英国的《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对固定资产使用了重估价值的概念,即有形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照它的成本进行计量,在必要时可以冲减为可收回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的总体要求是在其经济寿命使用期内按照系统的基础计提折旧。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期末按照账面价值列示,并且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选择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方法计提折旧。制度没有规定小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但是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制度中规定企业可以将已减值的固定资产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损失,这也是应用谨慎性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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