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量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研究。
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中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发起人在进行融资方面可以从中获得很大的益处。首先,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更有效地进行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和企业资产使用率,也扩大了融资渠道。其次,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当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表外融资时,资产需要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有利于企业再融资,起到了积极的财务作用。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降低融资风险,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与其配套,因此在会计处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会计确认是其核心问题,而对会计确认进行规范是对外提供资产证券化信息的必然选择。
2005年5月16日财政部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重点规范了发起机构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及其会计核算。2006年财政部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和第23号准则,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起到了指导作用。
我国对证券化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标准,《规定》与《准则》采取的方法是相同的,只是对某些细节部分做了相互补充。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进行判断:《规定》中第四条指出如果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如果发起人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则再运用金融合成法判断。《规定》第六条指出,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此外,《规定》也考虑了后续涉入的情况: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
从《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化资产转移终止确认的方法充分借鉴了国际中的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虽然如此,但其会计确认还存在如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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