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概念的具体应用是增值表,它体现了与企业增值有关的各方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全面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在我国具有推广价值。
摘要:财务会计中企业理论的思想它认为企业是一个主要为诸多权益持有者的利益而从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机构。与该理论紧密相连的收益概念就是增值概念,对增值概念的具体应用是增值表,它体现了与企业增值有关的各方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全面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在我国具有推广价值。
关键字:收益概念;增值;增值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开始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企业到底是谁的?针对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观点认为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是企业的最终所有者,所以企业应该是股东的,企业的价值体现在股东价值最大化;这种观点在资本劳动雇佣经济时代是毫无疑问的,资本家投资购买设备、雇佣工人,资本的投入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是权益资本投入者的企业。这种观点在财务会计理论中体现为业主权论(Proprietary Theory),该理论在传统的财务会计实务中是居于主导地位。在业主权论下,收入表示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则表示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复式记账体系中,它可以直接增记或减记资本或者所有者权益账户。连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认为"在企业,权益是业主权益" ①。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上,还应该包括关键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比如说国家、职工和其它外部相关利益者。在财务会计理论中体现为企业论(Enterprise Theory)。企业权论是Suojanen在1954年的《会计评论》(Accounting Review)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主要为诸多权益持有者的利益而从经营管理活动的社会机构(Social Institution),企业必须考虑到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对各相关全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②。与该理论紧密相连的收益概念就是增值概念(Value-added Income)。
增值也称"增加价值"或"附加价值",就是把智力和技术结合起来,开发一定的资源,创造出产成品或劳务,从而在价值上获得的增益③。增值的多少我们称为"增值额".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增值额:对一个产品来讲,它的增值额等于其流转的各个环节的增值总额,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就是对每个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从一个企业的角度来看,增值额就是销售收入减去为取得收入的外购物资价值后的余额,也就是产品价值中V+m的部分或者是产品价值扣减C以后的部分,它可以全面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
(一)增值额和利润的区别
增值额和利润两个既不相同又有联系的收益概念。按照传统的核算办法,利润是根据以下步骤得出的(如式(1)、(2)所示)。(图略)
利润是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将上缴国家的税利以及职工工资、债权人利息都作为费用进行扣除,利润的多少代表了业主的权益。而按照增值额的定义,增值额是根据以下步骤得出的:
此处的增值额为增值净额,它考虑了折旧的因素,但是折旧有人为因素影响。因此有时候人们会采用增值毛额,也就是不扣除折旧的增值额。
微观主体以它自己的经济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一般为销售收入)减去进行经济活动而购买货品和取得劳务所发生的对外支出后在价值上的增益,而生产经营的进行是依赖于诸如资本(包括自有资本和债务资本)、劳动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在对增值的分配中体现了按照要素来源分配的原则,将增值额分配为利息、股利、劳动者收入等。在分配过程中,诸如利息、流转税都是固定金额的,属于刚性分配,而上缴国家的所得税、职工工资则可以与增值额形成比例挂钩,所以为弹性分配。职工、债权人、股东和政府机构都是企业增值的受益者,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从企业中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职工获得工资;债权人获得利息;股东获得股利;政府获得税金等,也就是说这些都是增值额的分配去向。如式(4)所示。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利润中则把职工工资作为成本项目扣除,利润最大化强调的是业主的收益最大,这是从业主的角度来考虑的。而增值额中不但包含了所有者的利润还包含了职工的工资,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而征收的各种税项以及债权人的利息等,因此涵盖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是对利润范畴的扩大。
(二)增值概念的提出时代背景
早期增值概念的提出是为了缓解劳资矛盾,而将劳动者与所有者置于同一层次进行分配,也便于对劳动者按照增值额的多少进行绩效评估。但更深一步来看,主要是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现在企业价值增值的源泉不仅仅是财务资本,企业越来越依赖于财务报表以外的非财务因素,比如企业的商誉、各种专利技术,人力资本是企业价值增值的重要资源。因此从企业角度来讲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需要诸如投资者、债权人、职工进入企业。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要素在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并且对投入和产出关系极为敏感,总是试图寻找最佳的回报率。不同的人进入企业都有着各自的目的,股东是为了投资资本的最大增值,工人是希望获得工资及福利最大,债权人希望获取利息、租金,国家是为了获取税收而希望企业营业收入及税前利润最大,它们之间存在着必然的矛盾。由此产生了"个人利益本位论"为基础的"企业契约论",很好地解释了企业中的利益关系。企业契约论认为,债权人、股东、经理人员、职工之间都签有契约,契约规定了企业活动创造的经济利益的瓜分,而不仅仅认为企业只是业主的企业。由契约产生的分配关系所提及的经济利益就是增值额。
(三)增值会计的原理
增值会计以增值额为核算对象,反映增值额在股东、债权人、职工和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以编制和分析增值表为主要内容,不仅适用于盈利企业还适用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盈利性单位。英国于1975年发布的《公司报告》中增加了增值表,建议各个公司采用。继英国之后,诸如荷兰、西德、丹麦、法国、意大利、挪威、瑞士、瑞典、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等许多国家也开始编制该表,有的还向社会公布该表。据统计,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上述国家中规模较大的公司主动把增值表加入基本财务报表体系的已经由三分之一,一些欧美和日本团体也正在研究如何建立增值会计准则体系和报告体系。增值表是站在股东、债权人、政府、职工等相关利益集团的共同立场上,反映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所以增值表是一种财务报告,更是企业和社会责任报告。
增值表基本格式同资产负债表一样分为账户式和报告式,但是内容都主要包括增值额的形成和增值额的分配两大部分。增值表的左侧表示的是增值额的来源,主要是销售收入进行扣除后的余额、投资净收益以及营业外净收入。右侧表示的是增值额的分配,分为刚性分配和弹性分配。增值表编制的依据是企业论,同投资者一样债权人、职工向企业投入生产要素如资本(债务资本)、土地、劳动因而相应的要从企业获得回报,它们的利益是以企业的形式来进行维系的,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在获取回报时有利息、租金、工资等方式的不同。如下表所示(账户式):
增值额的形成 金额 增值额的分配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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