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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环境权的意义

2017-06-20 15:16:00

广大朋友们,关于“宪法中的环境权的意义”是由精品学习网论文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许多环境法学者都把公民环境权看作是一种新型的人权,并认为这种权利已经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或联邦国家的州的宪法所确认。[1]这些学者(以下称环境权论者)从一些宪法中找来许多在他们看来属于环境权的条款,用以说明他们的结论确有根据。那么,学者们从宪法中寻找出来的“环境权”能给公民环境权以充分的支持吗?本文的结论可能会让这些学者感到失望。

一、 公民不能成为“对健康环境的权利”的享有者

环境权论者确信环境权已经得到许多国家或州宪法确认的根据主要有三:第一,他们认为有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环境权。论者把这种情况叫做“以公民‘权利’的形式”规定环境权;[2]第二,有的宪法规定了国家或政府保护环境的职责或义务。他们把这种情况叫做“以政府负有保护环境义务的形式”“确认”“环境权”;[3]第三,有的宪法规定了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他们把这种情况称为“从义务的角度规定公民的环境权”。[4]我们认为,这三条不能说明有关各国或州的宪法普遍规定了环境权,有关宪法关于所谓环境权的规定也不能说明公民环境权已经获得了理论上的根据。

我们先来看环境权论者的第一条根据。

有关宪法在规定环境权时对环境都做了修饰,比如“良好的环境”[5]、“无污染的环境”[6]、“健康的生活环境”[7]、“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8]、“健康、舒适的环境”[9]、“生产力和多样性受到保护的自然环境”等。透过这些修饰,我们可以做这样一个基本判断,即被修饰的环境都是自然环境,是具有广大空间意义和整体意义的环境,而不是居室环境、校园环境这类的小环境。不管是“良好的”、“无污染的”、“健康的”,还是“平衡的”、“舒适的”、“生产力和多样性受到保护的”,都是对自然的、整体意义上的环境的限制。在这些修饰中,尽管有些(比如“良好的”、“无污染的”)也可以用来说明小环境,比如我们可以说一个住宅小区环境良好、某个房间无污染,但写在各国或有关州的宪法(为行文方便以下凡统称各国和各州宪法时均简称有关各国宪法)中的这些修饰词要表达的都不是关于壁炉安装在哪里更合适、小区要不要设置音乐喷泉等的含义,而是对具有整体意义的环境的要求。“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生产力和多样性受到保护的自然环境”中的修饰成分充分表达了环境的整体、综合、系统的特点,从中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环境的整体意义。

按照学者们的理解,环境权是在环境问题爆发且不断加剧的情况下人们为应对环境问题而发明出来的新的权利类型。[10]根据这种理解,环境权不管是作为伦理的原则,还是政治的、法律的武器,其着眼点都只能是与环境问题甚至环境危机相联系的环境,而不是具体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相分离的可以独自享受的类似居室环境的那种环境。

这种环境怎样与主体联系起来,或者说各国宪法中的“环境权”怎样把主体与环境联结起来呢?“以公民‘权利’的形式”规定环境权的宪法条款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一种是主体在环境之中,环境包容主体。比如“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1]、“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活”[12]、“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生活”[13]。按照这种表达,主体与环境之间不存在占有、控制、支配之类的关系。另一种表达方式是主体享有环境。比如“任何人均有健康环境之权”[14]、“每个人都享有对健康环境的权利”[15]。其中最典型的是“对健康环境的权利”。或许“有健康环境之权”也可以写作“有”“对健康环境的权利”、“每一个人的良好环境权”也就是“每一个人”对“良好环境”的权利。按照这种表达,环境是主体“享有”的对象,甚至是主体享有的许多对象中的一个对象。也就是说,环境是主体的若干权利客体中的一种。这种意义上的环境,从语言逻辑的角度来看,是主体可以控制、享用、支配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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