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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大喜欢为他人著作写序, 就像不太喜欢参加某些人自己组织的成果鉴定或者能力评定之类的活动一样。因为此类活动一般虚假吹捧的多, 名副其实的少, 就像时下对执政者的政绩评估一样——肯定成绩是主要的。如果你秉持要么不说、要么说真话的风格,可能会无法融入圈子里, 甚至会被同仁孤立: 就你能?! 没有好话?!
是啊, 谁又没有求人的时候呢?
摆在案头上的书稿我已是第二次阅读了。第一次是在2007 年春季, 当时我作为匿名专家对武大送来的匿名博士论文《法国环境法法典化研究》(就是本书的前稿) 进行学位论文评审。在我的印象中, 国内除了1996 年由国际文化出版公司出版过王姤华女士翻译的《法国环境法典》外,尚无人系统地对法国环境法典进行专门研究, 因此我对以此为题展开研究的成果非常感兴趣。虽然当时我不知道论文的作者是谁, 但从论文引用大量法文文献资料分析, 我初步判断作者一定有留法经历并阅读过大量法文著作,属于那种懂法语、学法律、研习法国法的人。
然而, 当时那篇博士论文的不足也很明显。记得当时我在评语中给出的修改建议之一,是在归纳和引述法国法典化运动的形式和内容的基础上, 对论文本论部分的结构进行调整并突出对核心论题的理论分析和讨论。可能这个意见由武大方面最终转达给了本书的作者———彭峰博士。
不经意三年过去了。前不久我接到了彭博士的电话,她用3 年的时间再次查证并进行修改, 成稿后再交我阅读并邀我作序。或许是我曾提过建议的原因, 我发现本书无论在结构、还是在内容上都有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不仅“修改了50 %以上”而且还增加了2007 年以来法国环境法典重大发展的新内容。
有感于彭博士长期对法国环境法的潜心研究,以及我对环境法法典化的议题有颇多感慨并想借题发挥一番的缘故。于是未作推辞,欣然应允。
二
汉语的法言法语中, 法典或者法典化的概念是从西方舶来的。不同语境和不同制度下, 其解释有不同含义。西文(无论法文、英文或德文等) 中,法典(Code) 一词均源于拉丁文Codex, 原义为“树干”, 后引申为“木板”, 复引申为“覆蜡之木板” ——一种在纸发明之前用于手写的材料。而Codification一词, 在英文中既有法典编撰、法规汇编的含义, 也有法典化的意味。
正如彭博士所言: “法典化是一种运动,法典编纂是一种技术。”比较言之, 法典编撰(或者法典化) 是伴随法律及其规则频繁不断地立、改、废等活动中,为实现简化统一、便利查询、学习研究等功能,在一定的编撰和校勘(制定) 原则指导下对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科学分类、合理编排的过程。环境法的法典化也不例外。所以彭博士在本书中用大量篇幅论证了法国法典化的原理和方法。这一点,看似多余、其实不然。
综合评判各国环境法的法典化进程,总体上笔者认为各国在环境立法上没有法系的区分只有方法的不同。在本书中,彭博士将法典编纂的方法归纳为四种,即汇集型的法典编撰、巩固型的法典编撰、汇编型的法典编纂与革新型的法典汇编; 其中汇集型法典是最形式化的法典,而革新型法典则是最实质化的法典,巩固型与汇编型法典则处于中间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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