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高校论文网】合作只是一个起点、服务没有终点!

论文流程 联系我们常见问题

您当前所在位置:

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以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调查为例

2017-06-20 15:16:00

论文对绝大多数的朋友们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让朋友们都能顺利的编写出所需的论文,论文频道小编专门编辑了“环境法学研究的转身:以环境与健康法律问题调查为例”,希望可以助朋友们一臂之力!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试行)》颁布为标志,中国环境法理论与实践已经走过了三十年。环境立法不仅从无到有,而且速度之快、文本之多非其它立法可比;与之相随,环境法学也一不小心成了“显学”,学者们离开了“冷板凳”,活跃于各种场合。可是,当我们兴高采烈的奔走于理论与实践之中,频繁爆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却陷环境法于尴尬:我们潜心构筑的环境法理论面对严酷的环境问题解释力不足,我们精心设计的法律条文面对复杂的环境社会关系执行力不够,我们倾心引进的外国环境法制度面对中国的环境保护国情适应性不强。种种问题表明,环境法学研究必须转身。

    一、问题的提出:环境法研究怎么啦?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问题频发,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也使环境与健康的法律问题凸显在环境法学者眼前。
    有关环境健康事件的最早报道是2006年9月甘肃铅污染事件[1]。就在同一个月,媒体又报道了湖南岳阳砷污染事件[2]。如果说,这两起重金属污染事件,虽然使人们看到了污染终将影响人体健康的残酷现实,但还有不少人心存侥幸。但2008年以来,各媒体关于重金属污染的报道大幅度上升,组略统计,重大砷污染事件7起,其它重金属污染事件8起。仅2009年8、9两月,就报道了陕西凤翔、湖南武冈、河南济源、内蒙赤峰、福建上杭相继发生的五起重金属污染影响人体健康事件。
    专家认为,当前的环境健康事件高发,并不是由于现在的环境事故大量增加,而是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环境污染及由此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开始显现;重金属污染可能需要经过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的积累和迁移转化才能最终显现危害后果,当前的问题是30年发展所形成污染负荷不断增长和积累的结果,一些因污染导致的疾病到了集中高发时期[3]。
    资料显示,媒体报道的仅仅是中国环境污染与健康问题的冰山一角:中国每年因城市空气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导致的超额死亡分别达到17.8万人和11万人[4]。我国仍有2亿多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1,有些地区已经发生严重的公害疾病,如松花江流域的甲基汞中毒(水俣病)病例,淮河流域污染区居民癌症高发。我国受镉、砷、铬、铅、汞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面积的1/5,所种植的农植物(粮食、蔬菜、水果等)污染物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人体重金属超标[5]。此外,电子垃圾[6]、微生物、噪声及电磁[7]等环境污染不断侵蚀着人们健康的躯体,沙尘暴[8]、纳米材料[9]等产生的环境危害亦向人类的健康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健康损害事件特征鲜明:一是受害者自己首先发现健康危害,经临床确认后向排污的嫌疑对象维权、申诉,引发“事端”;二是政府和环保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出面解决问题,但多遭遇公众对政府公信力质疑,扩大“事态”;三是问题解决呈现“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的恶性循环,虽然暂时控制了“事端”、平息了“事态”,但“事未了”。对此,环境法学者应该反思:
    已有的环境法理论能够解释这些问题为何发生吗?“保障人体健康”在三十年前就写进了法律[10];我们研究并借鉴了最先进国家的环境法理论,构建了近乎完美的环境法学体系[11]。
现行的环境法制度能够控制这种问题的发生吗?规划计划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等,在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不断加深,立法也在理论的引导下不断完善[12]。
    已经建立的环境监管体制能够对这些问题及时反应吗?我们建立的以行政区域管理为核心、国家与地方双重领导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总责,国家和地方分别设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13]、各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环境监管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环保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承载着学者们多年的期待[14]。

相关推荐:

重构矿产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论文 

浅谈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规制 

谈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指导 

中国排污许可制度立法研究论文 

环境法论文之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 

广告位招租

咨询QQ:879182359

客服  

高校论文网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