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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相适应的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做好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1]“三个转变”的提出,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刻分析新世纪、新阶段的形势和任务做出的方向性、战略性、历史性选择,是对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认识的新飞跃,是我国环境保护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推动中国环保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三个历史性转变重点体现在一个核心转变上,就是从以牺牲环境换取GDP 增长转变为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要实行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必须在工作思路上推动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同步”,重视包括法律、经济、技术等综合手段的运用;就是不能将环境保护、环境法治、环境善治、环境质量、环境条件视为经济发展的“对立面”或“绊脚石”,而是将其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型“助推器”和新增长点,使经济与环保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环境法中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及我国部分地区提出的“生态优先”、“环保优先”战略就是这种新型环境与经济关系的现实体现。对于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法律体系建设而言,要推进一个历史性的转变,必须先转变思想观念,树立先进的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只有在先进的环境立法指导思想的指引下,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环境法律的正当性、有效性和合法律性,才能将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统一协调、互补互促的科学体系。
概括起来,与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相适应并指导未来几十年环境法治建设的先进指导思想是:从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环境立法的现状和我国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我国具体国情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相结合,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环境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民主的理念,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环境法治的要求,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以保障公民合法环境权益,推进依法环境行政,加快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环境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健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完善环境“善治”机制,为“促进和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和保障中国资源(能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上述指导思想的要点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生态文明观和环境法治观来指导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就是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文明为方向,以环境法治为灵魂,以维护环境正义公平为宗旨,以环境安全为前提,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核心,以环境民主为手段,以追求环境效益和环境效率为激励机制,以健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和环境“善治”机制为导向,与时俱进地不断发挥环境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作用,使环境法律成为建设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的法律保障。
在上述四大观念中,生态文明观具有特别重要的新意。我国应该特别注意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更多地纳入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的方向发展,逐步实现中国环境法的生态化。生态法是反映当代生态学新理论、新理念,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称。生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其生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生态系统包括人,人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环境是指围绕人的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是指能够被人类所利用的各种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都不包括人,都是外在于人的物质世界。生态法与环境法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最大区别是其贯彻生态本位观、生态整体主义观、综合生态系统观、生态基础制约或环境承载力有限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承认动植物、江河湖海等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所谓环境法律的生态化,主要指“环境法律以当代生态学为理论基础,以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生态文明为目标,越来越多地运用和体现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越来越重视用法律规范、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样一种变化或发展趋势。我们应该以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为指导,按照中共十七大建设生态文明、环境友好社会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精神,将环境保护、珍惜资源的基本国策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观纳入到其他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之中,逐步实现对包括宪法、民商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诉讼法律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生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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