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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初探(参考)

2017-06-20 15:15:00

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初探,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

当今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社会问题,环境问题产生于所有社会成员直接或间接对环境资源的使用,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所有社会成员生存的环境质量,甚至影响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主体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国家、法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概莫能外。因此,政府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无论政府是否是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始作俑者,其作为社会中的重要组成成员,都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

一、环境责任的特殊性

环境问题源于社会成员对环境的不科学使用,其解决也依赖于所有的社会力量。法律意义上的环境问题主要指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是因为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过量地向环境排放物质和能量,超过环境自净能力而引起环境的不良变化,环境破坏是人们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过度地向自然索取物质资源而导致自然和生态的不良变化。环境问题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非独占性的特点。

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环境问题不能通过市场来解决,因为无法进行明确的产权界定,无法实现各种权利的明确归属,也就是说存在着市场失灵的情况,此时就需要政府这一强势的公权力的介入,能够带来对权属不明状态的冲击,从而推动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品问题的合理解决,实现整个人类的共有福利。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和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使得完全依赖市场价格机制来谋求环境与经济的协调是不现实的,而且环境资源是公共物品,其使用和消费不具有排他性,在环境资源领域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和市场的交易费用太高以至无法由市场自发来提供,同时在使用上容易形成“公地的悲剧”,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出来。[1]

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清晰的产权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然而,臭氧层、干净的水、清洁的空气等环境资源具有不可分割性,其产权难以界定或者界定的成本很高。环境资源在产权上的难以界定,将导致所有人都可以在无需付费的情况下自由享用和无节制地争夺稀缺的环境资源,其结果是造成环境资源的过度浪费,甚至枯竭。

分析和认识政府失灵并不是要否定政府在环保中的必要作用, 而是指出政府行为的局限性, 明确政府干预的有效区间和方式。上述种种失灵现象有的已有所改进, 但是政府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缺乏竞争机制, 失灵现象仍会存在。无论如何, 环境保护将是21世纪政府的主要职能。以市场的力量改善政府的作用,以法律法规纠正市场失灵, 以及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数管齐下才是环境问题的治理之道。

环境资源利用及影响是一个长期过程,不确定性和短期计划会使人们在依赖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活动中,过分追求眼前利益和当代人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和资源的代际分配,从而导致环境和资源利用可能带来的不可逆后果。人们的行为选择在短期内是理性的,但从长远看来,这又是短视和不理性的,人们仅仅是为了眼前的局部利益而放弃了长远的根本利益,这就是不理性。人们对待资源的问题,一旦缺乏相应的合理选择,是违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不利于人类的永恒发展和延续。归根结底,环境污染就是人们对公共物品总体的非理性利用超过了环境能够容纳的限度。因此,环保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发挥作用提供了潜在空间。

二、政府的地位与政府责任

现代政府是一种责任政府,政府必须对公众负责,必须维护公众的根本和长远利益。环境保护问题就是一种典型的眼前和长远的利益的矛盾,需要做好对这一矛盾的协调。“责任政府”作为一种新的政治概念, 是指在政府和人民之间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中, 使具有责任能力的政府基于一定的政治原则向人民负责的政治制度安排[2]。责任政府的基本内涵包括使政府义务和政府权利相对应的制度安排。权利和义务并不是绝对对应的, 人民赋予政府权力的同时, 也就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政府行为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角色,承担必要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 现代社会行政权力有不断扩张的趋势, 与之相适应, 责任政府还意味必须使自身承担的责任与拥有的权力成比例地发展。责任政府不仅是口头的表示, 还是一种责任制度的安排。责任政府要求政府承担应负的责任,持一种“规范的观点”, 即主张以有约束力的规范平衡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并且由于政府拥有权力往往具有冲破人民约束的力量,所以主张法治、宪政的观点。责任政府作为人类政治智慧的结晶, 就在于以“法治”的观点、宪政的观点约束公共权力, 建立使政府对人民负责的有效的制度安排。

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较, 政府在行使环保职能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3]1、政府有征税权。政府可对污染企业和绿色企业实行差别税,也可对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征收差别税来引导生产和消费, 并对环保产业给予必要的补贴。2、政府有禁止权。通过法律法规制度禁止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如我国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实行的禁伐, 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中实行禁猎、禁捕和禁采。3、政府有处罚权。政府通过立法对破坏环境者进行处罚,如对企业违规偷排污水处以罚款和停业,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4、节省交易费用。政府通过要求参与来对付环保中的搭便车者, 对于那些可从公共物品中获利的人, 则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成本; 特别是在政府建立完善的社会环保体系后,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充分、逆向选择和搭便车所提高的交易费用,减少不必要的摩擦费用。

1962 年, 美国海洋生物学家卡尔森发表了《寂静的春天》, 揭开了民众环境保护运动的新篇章, 由此引发了美国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大讨论,促使美国内政部对滥用化学杀虫剂进行调查,农业部加强了对农药注册的审查。美国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并迅速在其他发达国家引起反响。

正如《斯德哥尔摩宣言》所宣告的:“各国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现代人和后代人的环境具有庄严的责任。各国政府应加强现有环境管理机构的能力和作用。”[4]二十一世纪的环境保护必须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活动,政府必须积极参与并履行自己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把追求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生态利益结合起来,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以人、自然和社会的协调和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另外,“人类中心主义”或者“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向科学文明的价值观过渡本身需要一个过程,而从价值观转变到行为实践,也需要各种经济条件的支持。理论上,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必须从“人类中心主义”走向“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新的价值观,或者应当以“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为中心,即坚持“人类和生态共同利益”。[5]

三、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内容

(一) 政府责任的内容

政府在现代社会的民主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需要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尽管我们需要防止过分的国家主义倾向,这已为二十世纪的社会实践所证实,是以巨大的历史错误。但是我们无法否认的是,一系列重大的社会问题的最好解决方式,依然不得不依靠政府这一强势力量。

1、推动环境立法的发展,加强环境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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