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以治理制度为主的调整方案如下文
治理理论在环境区域的具体体现是环境治理。环境治理理论是有关环境治理的各种主张、观念、原则、方法的总称,它是指导包括环境资源法治建设在内的理论。三种组织形式与三种调整机制包括湿地保护管理法律在内的环境资源法的主要作用是通过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人类社会(society)是指由人类、人的活动和人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组成的综合体,人通常以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进行活动,从不同角度对人的社会组织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一种分类方法就是将各种社会组织归纳为行政性的政府组织(即第一部门)、营利性的企业组织(即第二部门)和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这三大类型。从上述三种组织制度出发,当代社会形成了具有不同特点和风格的三种调整机制。行政调整机制,即行政性政府部门调整机制。行政调整机制,是指通过行政性政府组织,以行政手段这种“看得见的政府之手”,如政府责令企业限期治理污染等行政命令措施,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这种建立在强制性权威基础上的政府组织,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安全、公正等垄断性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资源的关系。
行政调整机制也称国家机制、政府机制或统治机制,它以行政手段即政府命令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理想的政府调整机制是“善政”(good government)。善政的要素是:严明的法度、清廉的官员、很高的行政效率、公正的行政管理。市场调整机制,即营利性企业组织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是指通过作为市场主体的营利性企业组织,以市场机制或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市场是人与人的交易活动的总称,市场机制主要是一种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机制。但是,市场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可以改变人对自然的关系即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特别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私人物品性质的环境资源的关系。市场调整机制简称市场机制,它以市场手段即自主契约、自由交易和公平竞争为主要手段和特征。理想的市场调整机制是自由公平竞争和法治的自由市场。社会调整机制,即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调整机制。社会调整机制,是指通过非政府非营利组织(Non-Governmental、Non-Profit Organizations),以社会舆论、社会道德和公众参与等非行政、非市场方式进行调整,如利用环保群众运动和环境道德舆论去克服外部性的败德冲动。
非政府非营利组织适合于调整人与具有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性质的环境资源的关系。之所以出现有别于行政调整机制和市场调整机制的第三种调整机制,是为了克服和弥补市场的失效和政府的失效。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降低统计成本等方面存在着内在的局限,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即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同样,仅仅依靠政府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正是鉴于政府的失效和市场的失效,愈来愈多的人主张以第三种机制(社会调整机制)对付市场调整和政府调整的失败。社会调整机制,又称非行政非市场调整机制、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调整机制和第三种调整机制。说它是社会调整机制是因为它主要适用于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即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说它是第三种调整机制是因为它区别于传统的第一种调整机制(行政调整机制)和第二种调整机制(市场调整机制),即以非营利、非统治手段为特征。第三种调整机制之所以也称社会调整机制,主要是源于公民社会的概念和理论。
由于人们常常简单地将民间组织(civil organizations)直接等同于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所以将第三种调整机制简称为社会调整机制。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和机制,哪个重要、何种优先,一直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论。奉行“市场调节”主宰观或“市场信任”的称之为“第一道路”;奉行“政府调节”主宰观或“国家信任”的称为“第二道路”;奉行“市民社会即第三部门调节”途径或“公众信任”的称为“第三道路”或“新型道路”,他们主张“走向市场经济但不是走向市场社会”,重视“政府调节但不依赖政府保姆”。其实,行政机制的要义是政府组织的管制,市场机制的要义是营利组织的交易,第三种机制的要义是社会组织的参与。其中任何一种机制,其优点和缺陷都一样突出。
治理和善治的概念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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