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环境立法的超前和滞后的弊端
在普遍的法律盲目崇信的背景下,环境法学界也患上了非常流行的“法律万能主义”的传染病。作为从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起步的新兴部门法,我国的环境法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的阶段。除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五部污染控制法和《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九部自然资源保护法外,还有为数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立法,仅环境标准就有360项之多。这简直可以“法律爆炸”称之。
与此同时,执法却陷入低谷,匆匆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以渗透到人们的生活领域,难以被认同、消化,最后几乎都变成了一纸空文。这不仅使人想到了魏源的告诫:“立能行之法,禁能革之事,而求治太速,疾恶太严,革弊太尽,亦有激而反之者矣”。法律与社会严重脱节,已经颁布的法律出现了严重超前和滞后并存的现象。例如,在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二氧化硫的控制措施就显得过于激进,没有充分的考虑我国现有的技术和投资能力,只凭着美好的愿望来立法,结果是法律出台之时,就是酝酿修改之日。《淮河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则更是激进立法的代表。在多次由国务委员亲自召开现场会议之后,提出了淮河的防治目标:“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淮河流域各主要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清。”
当时就有专家提出该目标过于激进,恐难以实现。但在整个社会急于求成,全国关注,新闻热炒的背景下,这样的意见当然难以被采纳。时至今日,2000年已成为历史,淮河水依然污浊不堪,甚至连全线达标也打了折扣。这是执法问题呢?还是立法问题?由此看来,目前环境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应制定操作性强的环境法律、法规,并分析环境法制度的实际运作机制和运作条件。而要达到此目标,笔者以为,法律社会学仍是有用的方法,以下分析从此角度展开。
一、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环境法存在的样态和作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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