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限批”,是环保部门出台的行政处罚措施,目的是防止一些地方、行业违背国家产业政策,违法发展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破坏当地环境资源的行为,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
国务院最初与2005年底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首次提到环保部门可以使用“区域限批”手段。2007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通报查处82个环评和“三同时”违规项目并首次启动“区域限批”,将大唐国际等四大电力集团以及河北省唐山市等4个行政区域列入“黑名单”,限批期间,除循环经济类项目之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全部“停批限批”。同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对长江等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随后其决定,从2008年起,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完成2007年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则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所有新建项目暂停其环评审批。2008年6月,环保部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并开始征求意见。
作为环保部门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对此解释道:“在以往的环保行动中,即使项目被叫停,但在作出承诺后,往往就可以允许他们先行补办手续,从而造成企业或地区使用各种办法拖延、拒绝兑现环保承诺,看似严厉的环保执法也无法达到预定效果。”
区域限批的性质及合法性问题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政活动。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罚的本质特性是制裁性,这也是行政处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据此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制裁性,即行政处罚关注的是制裁,达到的是一种最终处理状态,而行政强制则更关注预防或制止危害后果或者保障其后的处理行为能顺利做出,其发生在行政决定做出之前的行政过程中。
对比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区域限批从表面上看似乎也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众的环境权利而采取的强制措施,然而其实质是对违规主体的制裁,并非以其他行政管理目标的存在为直接目的。它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也是一种最终处理状态,所以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强制,与《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种类最为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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