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生态要素的基本使用价值不得下降。比如,当地人在河里的渔业,不因矿山企业的排放而受到不能容忍的影响。
结论
矿山企业领先利用生态要素,在能力方面又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容易影响甚至破坏生态要素的他人利用价值。因此,在矿业环境相邻关系中,关键是矿山企业履行维护生态要素的义务。这种义务,主要是通过限制矿产开发行为来体现的。义务是权利行使的限制,通过限制方式为矿山企业设置系列义务,以防止矿山企业滥用权利。许多国家的宪法授予法律对权利行使进行限制,《德国魏玛宪法》强调: “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在矿业法中,通过对矿业开发及其环境权加以限制,从而使相邻的矿业社区利益得到保护。法律对一方的限制,就是对另一方权利的解放、扩展和保护。
参考文献;
[1]康纪田.物权绝对性与相对性统一[J].政法论丛,2012( 3) : 23-29.
[2]武奕成,沈玮玮.试论清代以来的矿业环境保护[J].兰州学刊,2011( 1) :120-127.
[3]卲兴东,孟宪忠.可持续发展下的战略型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研究.[J].生态经济,2011 ( 4) : 145-150.
[4]陈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规则适用疑难问题探析.[J].长白学刊,2012( 4) :79-82.
[5]张梓太.环境法律责任研究.[M].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4.
[6]钭晓东.论环境法律责任机制的重整.[J].法学评论,2012( 1) : 75-82.
这篇关于重构矿产企业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文章,希望给正在阅读本文的你带来帮助!
相关推荐:
谈环境侵权民事救济途径指导
浅谈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规制
相关推荐:
下一篇:浅谈区域限批制度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