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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发行地方公债的探索

2017-06-05 09:50:00

依赖一定程度上导致财政失控。预算外收入1953年从前苏联引进,由于预算外收入无须和中央分成,地方政府有扩大预算外收入甚至将预算内收入转移到预算外的动机。分税制实施后,由于无法通过中央财政转移获得足够的财政支持,地方政府开始大规模使用预算外资金。2002年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达到4039亿元,占全国90.25%;地方预算外支出3572亿元,占全国比重93.2%.这主要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收费收入获取了新的预算外资金来源。可以说,预算外资金制度为地方政府或有负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4 政府人员编制随意性形成地方债务压力。地方政府人员编制经费受到严格控制,但相应的政府职能改革不到位,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与可支配的财权不对称,为维持地方政府正常运行,越是基层地方政府,编外人员比重越大。这些人员的费用开支无法通过上级财政拨款获取,地方政府更多以收费形式解决。政府机构过度膨胀使本已吃紧的地方财政承受更大的压力,但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是地方政府正常开展工作的需要,举债成为最后的选择。

5 地方政府行为企业化是地方政府负债的隐患。大量的国有企业下放到地方政府手中,这些国有企业经营业绩对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就业率及地方官员政绩等具有密切联系,出现国有企业命脉与地方政府业绩捆绑的结果。地方政府承接了中央政府下放的这些责任,但地方政府并不具备解决这些问题的财政支配能力,于是地方政府便开始利用行政资源、政府信誉、非市场行为等进行操作,政府非法担保大行其道,但国有企业机制改革的滞后使之无法适应市场竞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包办角色仍在延续,这些投资项目的失败就形成政府负债的隐患。⑧

三、对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政策建议

(一)发行地方公债应建立的机制。

1 严格遵循发债原则。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遵循发债原则,使债券的发行、偿还真正得到保障。不能滥发、偷发地方债券,以免造成偿付危机,影响政府的债信,更应杜绝隐性负债和公募债券并存的情况发生。地方政府在获得发行债券的权利之前,必须清理所有的隐性债务,并不再增加新的隐性负债,从而理顺地方政府负债形式和总量。

2 建立约束监控机制。要建立群众、地方人大、财政部地方公债司三级监督机制。特别要加强地方人大的审查、监督作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对地方公债的发行规模、使用方向、还本付息等享有审查权和监督权。这是控制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滥发公债的重要保证。

3 建立可靠的偿债机制。地方财政必须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除地方政府发债所建项目交付使用后产生的效益直接拨入该基金外,每年年初预算时必须按一定比例安排地方公债的还本付息支出,而且新发债务收入不能用于偿还旧债。财政部地方公债司可对各地财政偿债基金的安排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各地债券信誉的重要条件。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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