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模式应向公共财政模式转化。财政模式转换后,外债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该不该转换及如何转换?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公共财政条件政府外债管理体制。
在公共财政条件下,政府外债该如何管理?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目前较少有人对此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以上问题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其他问题做一些粗浅的分析与研究,以期对政府外债管理工作提一些初步的看法。
政府外债管理体制是一个容易让人产生歧义的词。“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可能被理解为“政府”的“外债管理体制”,也有可能被理解为“政府外债”的“管理体制”。本文中的“政府外债管理体制及管理模式”是指后一含义。
为了能够尽可能准确阐述本人的观点,本人对“政府外债”给以新的定义。我认为,政府外债应包含三层含义,即外债、政府的债务、政府的外债。政府外债应当是最终由政府对非本国居民承担的已拨付但尚未清偿的契约性负债的数量,这种负债或是须偿还本息(不论是否支付利息),或是须支付利息(不论是否偿还本金)。在这个定义中,包含如下的几个方面的意思
1、政府外债是最终由政府承担的外债。政府外债既有政府借的外债,也包括政府担保的外债。政府外债一般是指政府公共外债。国有企业外债不属此范围。国有企业外债是国有资本外债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外债最终还是国家的负债,但是是国有资本的负债。
2、政府外债应是一国政府对非居民承担的债务。非居民是居住在本国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
3、政府外债是指已经拨付但偿未偿还的债务余额。对签订借款协议但尚未提款使用的金额和使用完毕已还本付息的金额不再算做外债的一部分。
4、政府外债必须是契约性的债务。直接投资以及间接投资不属于外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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