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治中分权原则的再分析如下文
一、有关分权原则的简要说明
(一)有关分权原则的相关概念
分权原则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即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别独立,三权分立学说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政治实践和波利比阿、西塞罗的分权思想,中世纪的教俗、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两个二元分立为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分权奠定了历史和心理的基础,英国的宪政实践为分权学说的产生提供了实践支撑。洛克和孟德斯鸠完成了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是历史上第一位明确的提出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原则的人。他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司法独立,君主享有行政权。以权利的“制约和平衡”为思想核心。三种权力互相独立而又互相监督。
美国的政治分权是一个相当成功的典范,政治的分权原则保证了政治的相对民主性,营造了稳定了的政治环境使国内的各项事业得到发展。可以说,美国的政治是美国经济腾飞的必要保障,是美国雄踞世界舞台的一大法宝。
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和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被称为“三权分立制”。三权分立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动的基本原则。
“分权制衡”原则的主要内容说明了立法权属于国会,又受到总统和法院的制约;行政权属总统,又受到国会和法院的制约;司法权属于法院,又受到国会和总统的制约。通过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平衡。如果说分权是一种形式的话,无疑制衡才是三权分立的真正的目的。反过来,达到制衡这一目的是需要将权利有效的划分才能获得的。
分权原则除了在政治中有明确的体现,也常常被用于国家政治之外的领域,比如商业企业方面的管理。而这里讨论的是在政治范围内的分权原则。
(二)美国政治分权原则发展的历史条件与背景
美国政治中的分权原则得以应用并不断加以发展一定存在其发展的必要条件就是美国的国内的政治局势已经为接受这样一个新型的分权模式做好了准备。而这样的一个模式,正是带领美国人不断的前进的驱动器。此外,作为曾经被压迫被殖民的美洲人,渴望更多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由于历史背景不长,受传统礼节的制约程度不大,美国分权原则在美国的发展成为一种必然。
二、政治中分权原则的影响
(一)分权原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分权原则是一个国家的权利的划分形式,一个国家的权利在谁手中,如何行使,决定一个国家内部的安定团结与发展,决定一个国家整体的发展方向。从这一角度说,无论是“三权分立”亦或者是“议行合一”都是为统治阶级实现利益的工具。分权原则最为积极的表现就是可以有效的防止独裁。有学者认为“三权分立制,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但是,广大劳动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的民主。”然而,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民主的要素也是需要科学的界定的,民主是从长远的角度来分析和认识人民群众是否获得益处,才是真正的王道。
对于“民意”,这里一定要进行一种区分,不是所有的“民意”都是正确的导向,某些时候“民意”的反作用会将事情引向更加糟糕的一面,因为民意仅仅代表一部分或者说一大部分的群众站在自己立场的一种观点,这种观点得到更多人认可的时候,往往表现的更为坚决。
从长远和全局的角度上来说,很可能成为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相反会使事情的发展会产生不良的后果。从这一角度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多数人主权原则,尽管立法权由民主选举而产生,但不是说议会的所有决定都是正确的,因为多数人也会产生暴政,议会的决定也可能出现错误。因此,法院对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就可以有效地制止这类错误的产生。事实上,三权分立更好地维护了人民主权原则。
但是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既平等又独立,不存在依附和从属关系,也不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因此,三机构无权力中心,处于相对独立又相对分散的状态。分权原则众所周知的一个不良影响就是效率极其底下,存在相互推诿和扯皮的现象。正所谓:“分权的负面作用就是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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