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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思想在马克思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马克思正是从分析国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手,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法哲学,逐步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在这一具有深刻转变意义的理论中间,个人与国家之关系问题构成了以全人类的解放为己任的思虑的中心,即如何才能“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实现人的个性的充分发展,使人过上真正符合人的本质的生活。
一
对于人的本质的科学认识构成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逻辑原点。他遵循“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的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把观察的视点放在具体的、现实的、实践着的人的活动上,指出,“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正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中,在劳动中.人一方面与自然界发生联系,在改造自然界的同时获得了满足自身需要的资料;另一方面,叉与其他人发生关联,结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开始了自己的社会生活,由此人才具有了社会属性。劳动是推动人自身完善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它不仅决定了人与动物之间的根本区别,也决定了社会性而不是生理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在于社会属性构成了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观的基石和最终价值归依。
既然人的本质是社会性,那么人的社会本性如何实现呢?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个人、市民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如何呢?唯心主义大师黑格尔站在国家主义的立场,认为家庭与市民社会是属于有限性的领域,它们从属于国家,两者对国家的关系是一种”外在必然性”的关系,国家成为它们的内在目的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而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马克思透过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迷雾,把头足倒置的东西叉颠倒过来,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的前提,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它们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构成了原动力。因为人的社会生活总是从单一的血缘家庭开始的(当然原始的氏族社会除外)。由血缘、亲缘为维系纽带的家庭是人迈向社会生活的基地,更进一步地说,家庭本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生活本身就是社会生活,故它构成了政治国家的“天然基础”。
相应的,市民社会构成了政治国家的“人为基础”。在前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实际上是重合的,两者的边限并不清晰,政治上的等级也就是经济上的等级,反之亦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客观上要求政采取“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经济领域渐次成长为一个独立的领域,与政治领域分离开来,经济等级与政治等级的重合状态亦一去不复返。社会经济生活与公共政治生活形成了明确的界限。正是在这里,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准确地把握了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市民社会的本质,论述“深刻”。黑格尔把特殊性与普遍性作为市民社会的两大原则:“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其中普遍性是以特殊性的独立为出发点的,其实,这也正是近代以来市民社会活力与力量源泉之所在。个人在私人的社会生活领域,尤其在经济领域,获得了充分发挥自己潜能的自由与机遇。人的自立性和自主性不断增长,使社会呈现一幅生机勃发的景象,这与中世纪那种禁锢人性,压抑自由的做法形成鲜明的对照,那时为了维护一种宗教、道德或政治上的秩序而宁肯牺牲掉社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相互联系的方面,即普遍性却是更根本的东西,个人目的的实现有赖于社会的一般条件,有赖于别人的互为目的的行动,个人的行为由此具有了普遍的社会的意义。虽然人的本性得以解放与张扬,但需要劳动、利益、分工等经济纽带把人们愈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人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了自己的社会本性。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民社会是家庭的扬弃,是时代的巨大进步。
然而,进步之所在亦即局限之所在。马克思立足于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这一现实,指出了市民社会封闭的、利己主义的特性:作为市民社会一成员的个人的个体性反而成为其社会性的目的和主宰。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并未消灭这一矛盾,反而是以此为基础和当然前提。为了更大地实现人的社会本性,马克思在进行批判的同时,进而提出了人类解放的历史任务,明确了社会进步的方向。而这一切也是围绕个人的社会本质这一核心展开的。
二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近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亦成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主要事实前提。它正是政洽解放的直接后果之一。而政治解放的实质是专制国家制所赖以立基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它消灭了旧的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使财产、家庭、劳动方式等摆脱了政治生活的直接控制,成为独立的市民社会的组成要素,亦即社会性质的要素。而与此同时,政治生活亦获得解放,原先处于分散状态、与市民社会混在一起的政治要素被汇集起来。近代意义上统一的政治共同体得以形成.由它统一行使普遍的政治职能,此一历程被西方学者称为“国家建设”(state—building),政治共同体成为强大巩固的独立领域。
这种双向分离运动使得市民社会成为个体性的私人领域,与人的社会本性发生了新的冲突。市民社会中维系人们之间关系的纽带是“非本质的外在的规定”,可以被个人所抛弃掉,其并不是与人的本质须臾不可分割的内生性的联系。它只是实现人的个体私利的手段,目的依然在于强固人的个体性。
“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都不过是手段而已。”个人成为封闭在各自的狭隘圈子里的单子,政治生活,即类生活,与之绝缘.成为私人的异己存在,并与之对立。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生活,个体性和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也由此产生,人权则是这一社会现状最突出的法律表现,即表现为公民权与狭义上的人权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把人权做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狭义的人权是市民社会成员所享有的权利,诸如信仰自由、财产权、平等、安全等,它们正是资产阶级革命所大力宣扬的东西,追求的目标。通过对此类概念逐一的现实的考察,透过严整的字词的浮面,马克思揭示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实质。“可见,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投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相反地,类生活本身即社会却是个人的外部局限,却是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人权不但没有成为促使人们实现更大社会本性的手段,反而巩固了人的个体性,使个人的封闭的圈子更牢固。市民社会的自私自立性也决定了人权的自私自立性,也就决定了其历史局限性。
广义的人权还包括公民权。它是一种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其内容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而国家是作为家庭成员和市民社会一分子的同一群人的社会本性发展的结果,是人的社会性得以实现的形式,作为国家成员与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应是统一的。“国家成员这一概念就已经有了这样的含义:他们是国家的成员。是国家的一部分,国家把他们作为自己的一部分包括在本身中。他们既然是国家的一部分,那末他们的社会存在自然就是他们实际参加了国家。……没有这种意识,国家的成员就无异于动物。”而实际的情况却是,在国家中,人是想像中的主权的虚拟分子,他失去了实在的个人生活,充满了非实在的普遍性。公民在国家面前,在法律上的平等,实际上不过是脱离现实物质利益的差异,撇开每个人的原来等级差别的完全幻想的平等。“但_从政治上废除私有财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政治国家的立法不仅不能消除财产差异在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影响,恰恰相反,它取消了其他非经济的差别(出身、等级),而确立了财产不平等在政治生活中的支配地位。形式上的平等巧妙地掩盖了实际意义上的不平等,公民权也就成为一种政治假象,对于一般群众而言,成为一种悬在空中的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呢?公民生活、政治共同体变成了维护这些人权的一种手段。公民权从属于狭义的人权,即作为自私自立的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公民成为自私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还要低于他作为私人个体所处的领域。这样,不是身为公民的人,而是身为市民社会一分子的人,才是本来的人,真正的人。一言以蔽之,整个资产阶级人权并未超出利己主义的个体性的范围,从另外的一种意义上说,反而成为实现人的社会性的一种障碍。而之所以会如此.正是因为市民社会是家的基础,国家和法只是自私自立的市民社会的正式反映。“现代国家既然是由于自身的发展而不得不挣脱旧的政治桎梏的市民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就用宣布人权的办法从自己的方面来承认自己的出生地和自己的基础。”
三
那么,如何才能消除这种本末倒置的不合理状况呢?如何才能实现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个人与国家的统一呢?
马克思的回答是站在黑格尔论述的基础之上的。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个人私利的战场,个体特殊性的海洋,与政治国家的自在自为的普遍利益处于永久的对立面,他寄希望于等级要素来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具体的国家是分为各种特殊集团的整体;国家的成员是这种等级的成员;他只有具备这种客观规定才能在国家中受到重视。……个人是类,但是他只有作为最近的类才具有自己内在的普遍的现实性。因此,他首先在他的同业公会、自治团体等领域中达到他的对普遍物说来是现实的和有生气的使命,这些领域的大门对他是开着的,……包括普遍等级在内。”∞黑格尔把同业公会和地方自治团体以至普遍等级看作是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在其中相汇合的领域,是联结个人与国家的中介,并指出国家的真正力量有赖于这些自治团体:“国家在政治情绪方面深人人心和强而有力的根源就在公会精神中,因为在这里特殊物是直接包含在普遍物之内的。”∞这就是说,市民社会组织一方面忠实地代表了私人利益,而它同时本身就构成普遍事务,它本身就是内含于国家的普遍物。各等级选派代表参与到国家事务中去,形成与市民社会的等级相分离的政治等级,组成等级议会,参与掌握国家权力,尤其是立法权,它们与有组织的行政权共同起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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