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首次从宏观上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使我国贸易救济立法与国际正式接轨。 下面是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
1997年,国务院在参照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典》新文本条文的基础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条例》,标志着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正式建立。2001年,在我国正式加入WTO的当天,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上述三个条例分别于2004年被修订并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这三个条例了国外发达国家和WTO协定中的条约规范,分别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作出规定,同时对贸易救济措施增加了“符合公共利益”方面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地区和产业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对我国特定地区和产业的保护。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颁布,增设了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对贸易救济工作进行了授权和规范,并就争端解决、反规避措施等进行了补充规定,使我国贸易救济体制更加完善。
2003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内、外贸分离和进出口配额分割的管理体制,国内贸易与国外贸易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我国加入WTO后,这种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弊端日益显露:两套行政管理体制重叠,流通环节增加,经营成本上升,导致工作效率低下。2003年,国务院正式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并组建商务部,结束了内外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贸易救济领域,商务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事宜和产业损害调查等,有针对性地指导地方主管机关、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应对贸易摩擦。2009年,“四体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即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相关企业之间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应对”原则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良性互动与有效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加大贸易救济力度,对外积极应诉,逐步消除不公平的贸易壁垒,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我国政府首次启动贸易救济实施机制是1997年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进行的反倾销立案调查。根据WTO最新统计,截至2009年底,我国是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受害国,同时也逐步成为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成员之一。自1997年至2009年底,我国共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62起(按WTO统计方法为181起),反补贴调查8起。尤其是2009年商务部贸易救济立案、裁决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出现大幅增长,共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8起、反补贴调查3起;涉及化工、纺织等10个行业、55类产品;其中8起反倾销案件和1起反补贴案件已作出裁决;同年12月10日,商务部对自美国进口的取向电工钢的“双反”调查做出初裁裁决,使我国成为少数能全部运用世贸规则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WTO成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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