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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体系下国际贸易法范围的新发展

2017-06-03 16:24:00

展起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类的法律数量日渐增多,其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税法、外汇管制法、反倾销法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等。为了适应这种变化,一门新的法律学科就出现了。196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由国际法协会召开了一次会议,专门就国际贸易法问题进行了讨论,为国际贸易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奠定了理论基矗[13]p4后来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贸易的统一法,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公约》等。目前国际贸易法已趋成熟,并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及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的达成就是国际贸易法不断成熟和发展的一个很好例证。应该说,国际贸易的三大领域的国际贸易法律规范,都应包括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两大部分。但因为三大领域各有自己的特点、各自发展的历史不一,所以国际货物贸易法发展得最为充分,商事规范和管理规范都相当发达。而在国际技术贸易,尤其是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规范中表现得不那么充分。一方面,货物贸易中的合同制度可以同样适用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任何贸易的开展都需要交易双方在合同基础上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另一方面,无论是技术贸易还是服务贸易,一般都与货物贸易相关,如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贸易规范(技术贸易壁垒协议)就规定在货物贸易规范当中,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也仅限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在服务贸易中,由于服务贸易的范围较广,原属于货物贸易法领域中的部分内容,按服务贸易的定义,应属于服务贸易领域,如货物运输、货物保险和货款支付,但从贸易程序和结构上来看,以统一集中于货物贸易领域为好。这些情况就造成了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法律规范中主要是管理规范的现状。p7(二)从法律规范的形式来看,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际贸易法既包括国际公约、国内立法,还包括国际贸易惯例。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贸易法就是“贸易的国际法”,所以其表现形式只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两种。p249我们认为,这种主张过于拘于国际贸易法的字面含义,和国际贸易法发展的现实不符。诚然,国际贸易法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法,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国际性。但随着国家主权概念的普遍接受, 15世纪后,欧洲各国都采用不同的方式把商人习惯法并入了国内法的范畴,成为了国内法的一部分。法国路易十四时期于1673年编篡了《商事敕令》, 1681年编篡了《海商敕令》, 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1861年德国颁布了《统一票据法》, 1897年通过了《商法典》。在接下来的相当长的时间里,并没有专门的调整国际贸易的国际统一法。只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间通过外交会议缔结了许多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与此同时,某些国际组织或商业团体把国际贸易中长期实践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或先例编篡成册,或加以解释,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国际贸易统一惯例。国际统一贸易法出现后,即使是发展得相当完善的现在,由于国际贸易的某些领域尚未制定出统一的规则,或者现有的统一法规则未能被所有国家或所有国际贸易当事人所接受,还有相当一部分国际贸易关系或国际贸易纠纷,仍需依照有关国家的相关的国内立法来处理。[14]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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