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性质的支付承诺,与保函类似却不同于保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首先发展起来的一种信用工具, 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浅谈备用信用证的法律。
1998年全球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业务量之比为7:1,现在,全球每年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金额达5,000亿美元,实践中,备用信用证也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广为使用,据不完全统计,最近2~3年,仅我国工商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业务量就上升了10倍以上。 因此,加强对备用信用证的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非常现实的实际意义。
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地运用,但各国很少在立法上对备用信用证下定义。目前,对备用信用证下定义的只有197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所作的,即“备用信用证,不论其名称和描述如何,是一种信用证或类似安排,构成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下列担保义务:(a)偿还债务人的借款或预支给债务人的款项;(b)支付由债务人所承担的负债;(c)对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而付款。”这种定义只能说是描述性的,它仅仅描述备用信用证的使用范围,并没有明确提示其本质特征。其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修订本第一次将备用信用证包含在其适用范围之内,但对备用信用证的含义则适用信用证的一般性定义,同样没有反映出备用信用证的特性,尽管如此,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国际上的做法是将备用信用证归入信用证中,是信用证的种类之一。而各国理论界则大多从备用信用证的性质分析入手来定义备用信用证,认为,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这个定义虽然强调了备用信用证的本质特征,但却没有对备用信用证的使用做出完全的表述。因此,将两者结合起来,可对备用信用证作如下定义: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承诺对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导致的违约行为承担支付货款义务的凭证或书面约定。这个定义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是强调了备用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因此,它也具有信用证的一般特性。这种一般特性应当符合信用证的描述,不能因为强调其本质特征就抹杀了它作为信用证的一般性质。其次是强调了它的备用性,也即是其本质特征——履约担保的性质。一般信用证以履约作为偿付的必要条件,备用信用证以不履约为其偿付的条件。从这一点上来说备用信用证就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一项保证,保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其基础合约义务时,对受益人支付信用金额,具有备用的性质。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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