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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流国际化与物流法建构的难点
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从战略的高度来考虑物流的时代”,就物流的区域化以及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而言,21世纪必将是物流服务全球化的时代。
所谓国际物流,就是组织货物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国际物流的实质是按国际分工协作的原则,依照国际惯例,利用国际化的物流网络、物流设施和物流技术,实现货物在国际间的流动与交换,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世界资源优化配置。
国际物流业务必须以法律为保障,通过法律来调整国际物流关系和规范国际物流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物流法律与物流经济并没有同步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和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国际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之中。
在物流法律的研究中,我国某些法学家提出物流需要立法的建议是有积极意义的[1],但是,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困难不在于纵向的物流法律的缺失,而在于横向的物流法律的整合。针对物流市场准入及监管法律的缺失,解决的途径是对空白地带立法,这是在白纸上可以画最美图案的道理。目前物流法律制度最大的困难出现在横向的立法上,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民事法律规范,即所谓的物流行为法上。
物流行为涉及采购、仓储、运输、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装卸、搬运、信息处理等环节,规范这些环节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我国已经构建了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日益完善的民法体系。如果要对物流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除了统一性较差的运输环节法律的内容之外,对采购、仓储、加工、包装、装卸、搬运等环节的规定,基本只能在现行的民事法律框架内对原有的相关法条进行重述,那样的立法是没有实质的意义的。所以有人建议横向的物流法不需要专门立法,而适用物流行为各环节已有的法律。但是现有的物流各环节相关的内容,并不能满足物流环节的法律适用,比如《合同法》并没有相对于物流合同的特别规定;就物流中的运输法部分而言,各种运输方式(海运、航空、铁路运输)的法律差别很大,国际法与国内法差别很大,目前单是运输法内部的统一都是很困难的事情。一个规则模糊,可预见性差的物流法律体系,如何去满足物流经济的发展要求呢?
可见,现成的物流行为各环节的法律如果不经过有效的整合而应用于物流法律,那只是一些不成体系的法律碎片而已。如果不对这些法律碎片进行整合,而是进行简单的拼接,难免会出现物流法律体系构建的困难以及体系内的不衔接甚至冲突的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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