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岛屿问题成为国家间海洋争端的热点问题。本文基于相关法律、公约,对全效力等情况进行研究,并分析了影响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效力的因素,试论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分析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海洋划界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管辖权范围和海洋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国际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地位——岛屿制度。我国作为多岛屿国家,与周边国家存在岛屿争议在所难免,近日中日钓鱼岛问题和中菲南海问题不断升级,亟需加快研究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合法界定我国岛屿相关权益。
一、岛屿的概述
岛屿的概念
岛屿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30年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上就对岛屿定义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岛屿属于陆地区域,由水环绕四周而成且在正常情况下永久低在高潮之上,四周水域为其自有领海。直至1985年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岛屿第一次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全部岛屿均可拥有领海,某些临近大陆架的岛屿(特别是距离大陆架12海里以内的岛屿)还可拥有大陆架。此后,对于岛屿问题的讨论不断增多,在第三次海洋会议上,会议综合了多方观点,对岛屿的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予以明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21条明确:“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根据《公约》第一款的规定,半岛和人工岛屿并不属于海洋法上的岛屿,在界定时要注意海洋法上的岛屿必须四面环水,且自然形成的高潮时高于水面,若其距离大陆架12海里以内或全部连接大陆架也属于岛屿。根据《公约》第二款的规定,岛屿可以根据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来确定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公约》第三款对岩礁这一特殊岛屿作出了规定,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公约》中对于岛屿的规定是一个动态标准,一个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岛屿有可能随着外界因素的介入而符合《公约》对岛屿的规定,而《公约》对该情形的规定存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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