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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犯罪和国内犯罪的关系论文

2017-06-19 22:15:00

国际犯罪是指由国际法创设或者推动因而被国际社会普遍确定为犯罪、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行为,跨国性、涉外性、违反公约性都不是国际犯罪的基本特征。 下面是论国际犯罪和国内犯罪的关系。

国际犯罪不是从国内犯罪发展而来的,它们是两个互不隶属的并列范畴,是“犯罪”这一共同上位概念之下的子概念,从渊源上讲,两者基本上分属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大法律体系。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之间有明确的界限,主要体现在犯罪危害的性质、针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定者不同三方面。

国内外学者对于到底什么是国际犯罪这一国际刑法学的核心问题,虽多有探讨,但迄今为止尚无定论。就国际犯罪的外延来说,有所谓“包含说”、“广义说”与“狭义说”等观点。

“广义说”的实质是将某些涉外犯罪、跨国犯罪、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犯罪都纳入国际犯罪的范畴,实际上该观点的“国际犯罪”包含了某些国内犯罪。例如,有学者认为,“国际犯罪应包括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两大类。”{1}或者认为,“‘国际犯罪’一词,一般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严重违背具有根本性的国际义务,侵害了各国以至全人类共同权益的行为’。二是指犯罪人或其罪行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犯罪行为。”{2}外国不少学者和国际组织持这种观点。[1]“狭义说”则反对将涉外犯罪、跨国犯罪、需要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犯罪纳入国际犯罪,试图明确划定国际犯罪的范围,并从逻辑上概括出国际犯罪的本质,这是大多数学者采取的立场,但具体表述则又千差万别。“包容说”既使用“广义的国际犯罪”这一概念,又使用“狭义的国际犯罪”这一概念,代表性的观点如:“广义的国际犯罪指国际社会以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各缔约国承诺加以预防和惩治的、有两个以上国家具有管辖权并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犯罪行为,亦即国际刑法所涉及的一切犯罪。……狭义的国际犯罪只指国际刑法所规定的侵犯整个国际社会利益,而又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大规模的严重犯罪。”{3}

笔者认为,“包含说”将国际犯罪区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两种情况,并在不同意义上分别加以使用,这种模式本身并不科学,因为它没有体现出“国际犯罪”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且,“包含说”与“广义说”存在一个共同缺陷,就是将某些具有国际因素的国内犯罪也视为国际犯罪,使得“国际犯罪”的外延过宽,混淆了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因此,承认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之间有明确界限的“狭义说”是相对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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