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便享有南海诸岛的归属权一事缺失毋庸置疑的,这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都是不可争论的。这里是一篇国际法视野下的南海问题,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一、南海问题的产生
南海自古以来便为中国所管辖,但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诸岛主权归属问题。直至随着人们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新能源的不断探求,南海诸岛海域丰富的油气资源被人们所勘探出来。并由联合国暨远东经济委员会“亚洲外岛海域矿产资源联合勘探协调委员会”公布出来后,它便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对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争夺也再次开始。有些国家对我国南海诸岛的油气资源进行开发并对其主权归属进行无理的要求。南海问题由此产生。
二、南海诸岛争夺的缘由
自古一来,各国对一地区的争夺几乎都是由一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决定的:民族因素,资源因素,地理位置因素、宗教信仰因素、国家利益和政治冲突因素等,其中又以经济利益因素为最。在南海问题上的原因也是在上述几个原因中产生:
(一)丰富的资源
各国都讲求经济利益的至上原则,南海诸岛一带由于其极为丰富的鱼类资源、矿产资源和油气资源而被多国所重视。南海诸岛由于其优越的地理环境使得它成为世界上鱼类资源最为丰富的鱼场之一。且由于其鱼类资源的丰富使得这里成为了鸟类的聚集地,有着丰富的鸟粪资源。南海诸岛的海底还有着极为丰富的矿物资源。同时其他国家相继在南海诸岛的边缘海底发现了战略储备所需要的石油资源,有大约40亿-50亿吨的储备石油资源,约100万平的天然气储备,这在石油资源和燃气资源紧缺的国际大环境下无疑成为了各国所渴求和争相夺取的“肥肉”,这便使得南海诸岛成为各国所关注的地区。
(二)重要的战略地位
稀缺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位置成为南海诸岛被人争夺的主要原因。南海诸岛位于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为东南亚地区经各港口经马六甲海峡进入南亚、非洲等地的要塞。除此之外,他还扼守着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海运,对其他国家的海事战略防守和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其主权之争也愈加激烈。
三、南海诸岛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依据
(一)中国依据“发现”、“先占”原则取得归属权
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卯)项规定“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为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不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由此可见,对于“发现”原则应以公法家的著作为依据。随着时代的发展,至18-19世纪后国际法又有了新的要求,它要求国家要对土地进行有效的占领和明确其归属权问题,他提出“占有和行政管理是使占领有效的两个条件。”这便使得传统国际法中的发现原则被先占原则所替代。不管是原本国际法规中的发现原则还是按照现在的先占原则,我国都对南海诸岛有着归属权。在历史上,我国便对南海诸岛有着所有权。其依据有三:第一,中国是最早发现南海诸岛的国家。据东汉杨孚的《异物志》所记载“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其中“涨海”便是指的南海。直至二十世纪初的时候中国渔民都在南海诸岛捕鱼。除此以外还有《扶南传》、《岛夷志略》等书可以证明南海诸岛的历史归属问题。第二,中国人民早在很久以前便对南海诸岛进行了开发和利用,并对南海诸岛进行了管辖,其他国家在时间上与我国是无法相比的,这是其他国家所无法质疑的。第三,国际上对于中国管理南海诸岛,并对南海诸岛有着管辖权和主权都是认可的。这在外国出版物《中国航海志》等的描述中便可看出。从上述三个方面便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南海诸岛自古便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二)以菲律宾为主的国家“无主地”原则没有国际法依据
“无主地“是指无主权归属的土地,而并非是没有人居住的土地,菲律宾妄图以此来混淆是非是不合理的,并且菲律宾在1954和1958年生成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它的发现时间要晚于中国两千多年这在发现原则上也是不成立的,并且中国自古以来便从未放弃过南海诸岛的主权。由历史也可看出,日本在二战时占领了南海诸岛等地区,在战败后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将南沙群岛归还,正式由我国接管,这也确立了我国对南海的主权问题。因此,菲律宾借口南海诸岛是无主地一说是不成立的。
(三)以“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来主张“岛屿主权”问题严重背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屿是四周环水,并在涨潮时也会高于水面的区域,除了不能维持人居住和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外,其余的应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加以确定。而菲律宾等国借口南海诸岛在其大陆架范围内而要求对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实际不合法的,更是没有道理的。并且由国际法来看,对岛屿主权的归属不能凭借大陆架来判断,相反的而是应该按照领土主权为依据。若是相邻双方因主权问题发生争执应该以协调协商解决为主,而对南海诸岛主权的归属问题显然是菲律宾等国单方面的决定,也是不构成协议的。
四、应对南海争端的国际法律措施
(一)积极促成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签订
中国一直坚持和平发展的道路,主张以和平的手段解决国际争端问题,在产生问题和分歧时也致力于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并与周边国家达成一致。但是受种种条件的制约和限制,再加上大国的干预,使得南海问题迟迟无法达成调解。因此,单凭一国协商以无法有效的解决南海争端问题,寻求多边协调,达成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已经成了目前有效解决南海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方式。
随着东盟各表示要与中国保持同一立场,美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声称要与中国站在同一立场上,这便使得南海问题国际化,这不利于南海问题的解决。在这种环境下,我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令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以使得用最简单的办法来对南海问题进行解决。双边条约或是多边条约的签订对于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对于南海问题上各国都有着共同的利益点(诸如石油开发等)因此在进行协商时我们可以适当的提出一点共同利益来引起对方的关注,达成利益的共识。只有如此才可以使得问题进一步解决。
同时在进行南海问题的解决时我们也应注意两点:一是必须要坚定立场,要坚决反对将南海问题复杂化,要以一个积极的态度去面对,我们要抓住主要矛盾,要与越南等国达成共识;二是要注意维持与东盟各国的关系,与他们达成友好的贸易往来,使得他们与我国达成广泛的共识。
(二)有效利用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
在现代国际边界划分的争端中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来进行解决的。国际司法也是各个国家所普遍认可的有效管理各国的较为公平的解决争端的方式。
利用国际法来对南海争端问题进行管理和解决对我国是较为有利的。因为国际海洋法庭作为联合国的众多法庭程序中的一个,缔约国可随时以书面的形式向联合国递交申请。所以即便我国在国际海洋法中失利国在国际海洋法中失利也可以向国际法庭提交重审。与此同时,利用司法程序来解决国际争端表明我国对国际法规的尊重和对于他国的尊重,这是对我国坚定不移的走和平发展道路的一个肯定。同时我们也应注意要广泛搜集证据且不可将南海问题国际化,要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促使南海问题的最终解决。
(三)利用历史性水域法则解决南海问题
历史性水域法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习惯法。在历史性法则下,国家可以做出超越国际法所规定的一些事项,可对当前海域做出规定并且受海洋法的支持。历史性水域法则一开始仅仅为了维护海湾线而准备的,在这一法则下确立了许多海湾线的划分,随着时间的发展,该项法则进一步扩展到沿海水域的划分和公海水域的划分。在当前,国际法历史性水域法则下,被承认的历史性水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沿海国应该公开主张对这一海域的所有权,并行使管辖权;二是沿海国应一直连续的对该海域行使自己的管辖权;三是沿海国对该海域行驶的管辖权应该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除此以外,管辖国应该出具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该海域的管辖权和历史所有权。
若是根据国际海洋法所规定的海域界限的划分来看,我国的南海海域应划属公海的范畴。但是一是我国早在汉代时便已发现南海海域并对该海域行驶管辖权,至唐朝时便已将南海海域正式划归我国所有。这在历史性海域所要求的公开行驶管辖权上是极为充分的依据;二是我国一直都对南海行驶管辖权,从未放弃过对其的管辖,这在连续性上也是符合要求的;三是我国对南海海域行驶管辖权并未受到他国的质疑和否定,也为在行驶权力时期被他国提出主权要求,南海自古以来便是中国海域领土的一部分,这在国际上达成了广泛的共识,并被他国所承认。因此在这一法则下,南海海域的管辖权和土地主权应为我国所有。
五、总结
总之,这些国家以对海诸岛享有归属权为由对我国南海诸岛的主权问题发起挑战,使得南海诸岛问题更加复杂化。一方面是由于其参与国家众多,涉及了周边大部分国家,另一个方面便是由于它设计了诸多的国际法案,使其立法依据颇为复杂。但是中国自古以来便享有南海诸岛的归属权一事缺失毋庸置疑的,这无论是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国际法的角度都是不可争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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