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会计人员实行的是双重身份的管理体制,其基本含义是指:会计人员在单位中一方面代表国家对单位实行监督,另一方面为单位进行核算。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浅谈建立独立的会计管理体制。
这在理论上缺乏依据,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从宏观上看,《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从微观上看,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从《会计法》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具体的会计工作管理实际上是松散的,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管理体制问题。从而不能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会计监督的独立性与有效性。
会计人员无法按统一的会计准则实施独立的会计核算,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具体表现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不计成本,会计人员为了迎合单位领导,为自己的仕途争创“业绩”,会绞尽脑汁满足单位领导提出的各种要求,消化各种不合理的开支,甚至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便进行了筹划;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上层管理者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指标、上市公司的上层管理者为了体现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或股民)、而民营企业的投资者为了少交税款等,往往要求会计人员,特别是会计主管人员按公司领导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由于会计人员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年终奖励、能否上岗等都与所在单位有直接的关系,在这种体制下,尽管《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四大“职权”,即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收;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有权检举。但由于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局限性,会计人员常常处于两难境地,难以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单位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会计人员难免会“不由自主”地选择了单位利益,按单位领导的意图进行虚假的会计核算,其直接损害的是国家利益。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浅谈建立独立的会计管理体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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