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不平衡报价的模式及风险防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一、不平衡报价的概念及模式
所谓的不平衡报价是指施工企业在投标总报价确定的前提下,有意识地调整某些项目的单价或数量,旨在从设计修改引起工程量或单价变更中获得额外收益。主要有如下几种:一是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明显错误的,估计今后会修正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以利变更估价时采用。二是预测到以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反之,其单价则会低些。三是对难于计算准确工程量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其单价可报得高些。虽然总报价影响不大,但一旦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大,企业就可获得较大的利润,而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小,对企业利润影响也不大。四是对建设单位提供暂定价格的项目,如暂定价偏低,则工程量有意扩大,待以后价格提高后获取额外的差价,如暂定价偏低,则工程量缩小(仅指招标单位不提供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招标)。五是对先期施工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高一些,可增加早期收入,加快资金周转。对后期施工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低一些。六是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较高,而材料费报得较低。这主要是为了在今后补充项目报价时,可以参考选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较高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而材料则往往采用市场价,因而可获得较高的收益。
二、产生不平衡报价的主要原因和可能造成的风险
不平衡报价出现的原因有二:其一,就是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在工程造价计取上的对立性,招标单位追求的是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工程造价最小化,而投标单位在相同前提下,则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其二,就是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态势愈演愈烈,在整个评标过程中,商务标的高低直接影响投标单位能否中标,而招标单位为了减少投资,一般都追求低价中标,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往往采用压低造价,甚至把报价压到成本价以下。
对施工企业而言,不平衡报价是一种投标策略,而就业主而言,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将扰乱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并可能成为最终项目投资失控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平衡报价掩盖了工程实际造价,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现象,增大了项目建设风险,不利于业主选择有实力的承包商,并给业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对不平衡报价所造成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重视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1、提高招标项目设计施工图纸的深度和质量
招标图纸是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目前大部分工程在招投标时设计图纸还未满足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还会出现大量的补充设计和设计变更,导致了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跟实际施工的工程量相差甚远。虽然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一般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实计量的计价模式,但这也给投标人实施不平衡报价带来了机会。因此,业主要认真审查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避免出现“边设计,边招标”的情况,尽可能使用施工图招标,从源头上减少工程变更的出现。 2、重视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避免给不平衡报价留有余地
业主要重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消除那种把工程量清单作为参考,最终要按实结算的依赖思想,要把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限制不平衡报价的关键,不平衡报价一般是针对工程量清单中漏项、计算失误等错误实施的,因此,招标单位应委托信誉好、实力强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对于可能出现的不平衡报价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投标人进行综合单价分析。这些分项工程包括:合同单价金额较大的项目、主要材料单价较高的项目以及今后发生变更的可能性比较大的项目等。实践证明,这对于抑制承包商进行不平衡报价起到良好的效果。
3、控制主要材料价格
招标人要随时掌握工程涉及的主要材料的价格;对于特殊的大宗材料,可提供适中的暂定价格,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涉及暂定价格项目的调整方法。
(二)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
1、社会平均成本
社会平均成本是依据主管部门颁布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采用政府公布的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材料(设备)市场价格进行编制的工程造价,并以此作为最高控制价。
2、投标报价的评审内容和合理性的界定
对投标价进行评审,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对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计算错误、漏项、缺项等情形评审;对项目的措施费和施工组织设计相应的描述是否一致性进行评审。
如果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控制价,则定为不合理报价,不再对其细项进行评审。对低于最高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可参照社会平均成本,结合收集的最低价中标的基础资料及市场行情进行评审。在评审过程中,若投标报价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超过一定幅度,应当质询投标单位,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其合理性的资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进行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低于成本价,为不合理报价。
(三)利用合同形式进行风险控制
1、树立工程管理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为根本依据的意识,强化工程合同在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是工程量计量和支付的依据,必须与合同配套。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许多变更需由合同来调整,因此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并列入招标文件。
2、中标单位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一般不作调整
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清单分项工程变更过大时,需对该分项的综合单价重新组价,并明确相应组价方法,以消除业主可能因此产生的不公平额外支付。可参照FIDIC条款设立两个并列条件:“实际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变化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可以调整单价”,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调整的办法。
3、措施项目的报价固定
无论招标方可能发生的洽商变更对工作内容或工程量造成任何形式或程度的改变,都不得构成投标方修改其措施项目价格或提出任何索赔的理由。
四、结论
不平衡报价是业主在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确定综合单价的合理报价范围、通过控制其报价幅度识别不平衡报价,更为简明、实用、快捷。同时,不平衡报价还可以通过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限制不平衡报价中标、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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