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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敌意行为分析

2017-06-04 17:55:00

些关系国家战略利益和产业安全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做大做强。同时,加大政策以及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全力支持有市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对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要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保持市场竞争的秩序和法规环境的公正透明。

从微观层面上来说,企业是并购的主体,任何一个企业都无法回避并购。我国企业要想不被跨国公司恶意并购,必须从自身发展角度寻求突破。具体有:

(一)我国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企业与跨国公司最大的差距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不足,而自主创新的实质就是通过各种手段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我国企业应当抓住现今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历史契机,通过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自身企业价值,增强应对外资并购的能力和实力。

(二)我国企业特别是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要借鉴国外公司应对恶意并购的经验,构建完善的反恶意并购机制。反恶意并购机制有利于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确定和维护并购秩序,提高并购效率;有利于国家对战略性行业的控制,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具体做法有:确保公司的股权不过于分散;修改公司章程,树立反恶意并购的意识和紧迫感,及早制定防范恶意并购的方案和条款;密切关注本公司的股价走势,防止突如其来的恶意并购等。

(三)我国企业在与外资并购或合资中必须始终坚持以我为主的意识,摒弃崇洋媚外的思想。在建立合资企业时必须坚持控股权,企业一旦失去控股权,自主创新只能听命于人,生存发展也要受制于人。在企业并购时要理性选择适于企业实际的合作伙伴和合作形式,避免盲目的资本化运作,努力实现与跨国公司的双赢即让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盈利的同时我国企业也能从跨国公司身上吸收并消化他从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提高自身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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