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 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尤其是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公司,自其颁布之后又进行了三次修订,本文简单阐述公司法律制度的变更以及现在仍然存在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律制度提出一点思考。
【关键词】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组织机构 财产所有权
一、公司法律制度的变更
(一)设立条件的变更
1.人数
2006年对于企业法律制度的修订中加入了有限合伙的内容,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合伙企业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之弊端,这样就满足了公司形式的多样化需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也由原来的5人以上变更为2—200人,两个人就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简化了程序。 注册资本
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人民币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人民币10万元。这样的话门槛较高,限制了很多人创业的积极性,而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将注册资本统一降低为人民币3万元。这样创业就成为可能,促进了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同时新的公司法还引入授权资本制度,允许公司分期出资,改变了一次性足额缴纳的弊端,使公司的资金能够更有效的流通使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也由原来的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500万元,降低了公司的准入度。
(二)组织机构的变更
1.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为了保障更广大股东的权益,当公司遇到突发事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的时候,新公司法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权
新的公司法加入了累积投票制条款,这样,那些中小股东就能够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在一个人的身上,更有利于中小股东选举出自己信任的董事、监事。
(三)股份转让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由3年内不得转让变更为1年内不得转让,使发起人能够相对自由的转让公司股份,从事其他方面的活动。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也由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变更为可以转让,只不过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从而使得民主和自由更加凸显。
当然,上面所述仅仅是公司法变更的一小部分,但是从中我们体会到,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更加人性化,对经济的发展和对扩大就业等各个方面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公司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建议
(一)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安排
我国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虽然都属于法人企业,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对外公开募集资本,所以社会影响相对较小,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其行为后果往往涉及到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二者而言,其组织机构的要求也应该是不一样的。而我国公司法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区别了大小公司,但在其构成、运作和机构的职权方面与股份有限公司几乎没有差别。 (二)组织机构的职能
1.股东会和董事会
我们国家是以“股东会中心”,这样的话不利于充分发挥董事会的核心作用,也会影响到公司效率的提高。比如股份有限公司,随着其规模的扩大,股权相对分散,“冷漠”股东越来越多,很多股东在进行表决时形式化越来越严重。虽然从本质上来讲股东大会可以行使公司的一切权力,但是,由于它不是常设机构,只定期召开,因此,让它去决定公司的很多日常管理工作,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我们可以借鉴某些国家的做法,实行“董事会中心”,让董事会不仅仅成为制定方案者,同时也是日常事务的决策者,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 监事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对董事会等机关享有监督权,但是公司法还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而职工的工资待遇以及今后的发展又依赖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这样的话监事会就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所以实际上,监事会的法律地位严重依赖于董事会的情况比较严重,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很难真正发挥其监督功效。我们可以考虑改变一下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和产生办法,可以从外部引入,也可以让中小股东参与,同时包括内部职工等,提高监事会的职权等。 董事长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样对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形象,并且可以代表公司行使部分执行职权,这样的话不利于充分尊重公司的自由意志。如果公司的董事长滥用公司的职权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法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必须履行董事长对外做出的决定。那么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而言,就很可能进一步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财产所有权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出资人一旦出资,可以转让但是不得擅自抽回出资。所有人的出资加上经营期间以公司的名义所得的收益就是公司的资产。那么当公司经营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公司的资产应该归谁所有呢?是属于其他股东还是属于公司呢?如果属于股东则公司就没有自己的任何财产;如果这部分资产属于公司,则对其他股东又明显的不公平。另外公司法人人格的规定,使公司产生了许多弊端:公司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导致对债权人不公平、不公正;可能会造成股东盲目投资、过度投资,这样必然造成资源的浪费,削弱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能力;还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将公司的大笔资金从银行贷出,通过贱买贵卖等手段转移到其他企业中,然后宣告本
企业破产等等。所以,我们应该一方面确立公司的法人人格外还要确立公司法人的否认制度,辨证的处理出现的问题。
三、总结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已经在原有的基础上更进了一步,日趋和世界接轨,特别是公司——这一重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通过多次修订和补充,基本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但是我们还存在一些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仍然需要借鉴世界各个国家公司法发展的先进成果和经验,使公司法律制度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於向平,邱艳,赵敏燕.经济法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08.
於向平,邱艳,赵敏燕.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07.
赵万一.中国大陆公司法完善问题的理论思考.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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