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多元化金融集团作为整体已经制定了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关于内部交易及其风险暴露的内容。如果有必要,监管者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强化这些过程。第二、如果有必要,监管者应当每天通过正规的报告或其他方法,监督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内部交易和风险暴露情况,从而保持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及风险暴露的清醒认识。第三、监管者应当鼓励内部交易和风险暴露程度的公开披露。第四、监管者之间应当紧密合作,确实了解其他监管者的关注事项,并且应当在对集团的内部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时进行紧密合作。第五、监管者应当有效地和适当地处理那些可能对被监管实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内部交易。在上述5条原则中,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是把握金融控股公司整体风险的关键。目前,在欧盟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法律障碍已经没有了。保险业的监管部门也开始进行这方面的合作。英国更是率先实现了商业银行、保险和投资银行等3大金融业务的监管机构的一体化。由此看来,推进所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对于实现对多元化金融集团的有效监管是非常必要和关键的。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使他们能够评估市场参与者的真实价值,预防多元化金融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获得集团管理者经营状况的有用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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