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处罚对象具有特殊性,即针对机构,在设立失败法人组织机构雏形被消灭的情况下,无法追究机构的刑事责任,即使追究也没有意义,刑事诉讼法第15第5项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设立中的法人撤销也应可与 自然 人死亡同等对待,即设立中公司的“死亡”,不必再追究机构的刑事责任。
参考 文献 :
柯芳枝.公司法论[M]. 台湾 :台湾三民书局,1991.
蔡阴恩.商事法概要[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0.
江平,孔祥俊.论股权[J] . 中国 法学,1993,(5).
范健.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研究[A].王保树.商事法论集(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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