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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对我国海外上市公司的监管

2017-06-04 17:54:00

没有完善的退市机制,难以防范大股东直接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进行私有化的违规做法。笔者认为必须让监管部门参与到退市过程中来,对退市的上市公司季报、半年报也要进行审计,与正常的年报审计区别对待,因为上市公司只有年报需要审计,而季报、半年报是不需要审计的。只有这样,才能对通过季报、半年报进行退市过程的操纵进行监管。而现在A股、H股市场的退市仅仅是个开始,以后还会陆续涉及到N股、 S股、L股等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退市,因此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机制刻不容缓。

在对我国海外上市企业的监管过程中,首先要处理好境外资产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在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中仅制定了界定的原则,即“对境外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该具体办法,以防止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其次是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问题。我国当前主要采取签订谅解备忘录的形式,渠道显得单一。因此,我们应在此基础上,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司法互助协定和签订多边协定的途径,加强国际领域的监管合作与协调,以促使我国证券市场在法制化、规范化、国际化的轨道上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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