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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出资制度之完善

2017-06-04 17:54:00

约严重不足,虽然法定资本制度有很多的弊端,但是如果不采用一个过度,会暴露出更加尖锐的问题。具体有这么几个原因:1、投资人自律性尚不强

由于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公司设立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资本总额进行工商登记,公司即可成立,认足或缴足的资本是公司资本总额的一部分,这里章程所定的是授权资本,不是实缴资本,也不是认缴资本。在授权资本制度下,对于其余部分的股份发行和募集时间如果不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是由公司董事会在适当时间决定,并在此制度下不规定首次发行股份占总资本总额的比例,将导致企业对外发布的资本总额与实际资本脱节。授权给董事会随时发行是自觉性遵守的规则,是一项赋权性制度,是商主体一项观念性的变动。在现阶段我认为很难建立主动、积极、适时地增加资本的观念,就会导致预扩大资金投入和扩大经营规模时不以扩大资本额的形式投入,只是变通投入,将资金暂时参与经营周转随即不正常流失。

不让董事会自由选定时间发行,而是限定一定时间发行(类似折中资本制度中许可资本制度),其实本质与我国现在的认缴制差不多,即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国有产权转让中规定的,认缴全部,分次缴纳。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在我国现今的法定资本制度下已经很宽松了,在此规定实施时一些外国投资者首次出资后或干脆达不到注册资本的25%,不但依旧享受着减免税待遇,而且余款成了泡影,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到10年,无人问津,所得税无法追缴,债权人利益无法保护,公司经营发展资金不够,还侵害了境内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我认为分期缴纳的风险程度仅次于分次发行,我国在现有的制度下大可不必推行分次发行。如果为了吸引投资,应对所有的公司企业适用一样的待遇,全面实用这种认缴制,但必须规定首次实缴的比例。我看到2004年公司法第二次修改草案中出现,将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就是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度。

2、信用缺失以及配套规定滞后

笔者认为,对于授权资本制的采用,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笔者认为以往法定资本制度下偿债能力的保护力度其实已经很薄弱了,分次发行并且相关的规则增、减资等再变化,将带来更加严重的商业风险。不能孤立看待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应该是我国长久倡导的信用问题的转变,信用制度的建立不只是公司法修改能够解决的,是所有辅助性法律的全面修改的一个过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当前我国资信公开程序不够,不是任何的人都可以调查其他公司的资信状况,一是调查工商档案时只能司法机关和涉及诉讼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二是调查档案时也只不过是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资产负债表是静态的报表,公司在每年年检时才报送,上市公司也只不过是中报和年报二次,不具有及时性。另外这些报表与客观的资信状况是否相符,无法考究。我同样注意到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只管税款是否按期缴纳,其他详细的财务真实情况,根本就不组织定期的审计,也就是根本无法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以及账目和报表相符,会计报表在编制前企业调账的现象存在,报表的用处都是为了给债权人和预期投资人看的,必须“粉墨登场”这已经形成了习惯。同时这两项法定的送检项目,是否能够充分的反映企业的资信能力,应该说是不全面的,必须参照其他动态报表即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才可全面的反映企业财务和资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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