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的情况,又可以在董事会中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约束内部董事的行为。独立董事人选可以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由多方人士担任,如有经验的企业家、会计师、律师、学者及专家等,并且独立董事的人数要在董事会中占半数以上,从而增强其在董事会中的作用。
2001年我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来。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其职责,应该把独立董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用立法的形式来明确其职责,规范其行为,在社会中成立独立董事监督会,用来监督各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执行情况,对不称职的独立董事应取消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同时声誉效应也将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如果他们较好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就会给他们带来良好的声誉,有利于自身事业的发展。反之,则会使他们声誉扫地,失去其发展的机会。
(五)引入中介机构,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方面,尤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外部监控作用。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市场对经营者的外部监控变得比内部监控更为有效。我们必须通过完善市场体系来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在设立独立董事的同时,我国还应该借鉴美国利用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做法,在公司外部聘请专业的审计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核查,同时也可以聘请其他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加强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内外监管完善监督职能,从而保障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更新,西方国家在不断探索中完善本国的公司组织制度,我国也应紧跟时代的潮流,在学习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进行自我创新,使借鉴与创新相结合,尽快建立起我国较完善公司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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