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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信用制度之反思

2017-06-04 17:54:00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与旧法相比,主要是增加了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应当置备于公司的文件内容。而且,新增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需要注意的是,未授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盖考虑股东人数众多的特点,若予准行,恐有兴扰公司日常经营之弊。(3)在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要求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如此等等,对于增加公司透明度,贯穿公开、公平、公正之运营理念,塑造良好的公司信用,为不小进步。 四是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巩固了公司信用的根基。一般而言,只要公司拥有一个最起码意义的治理结构,公司的经营就能转到注重业绩上来,而信用是业绩的核心和体现,因而可以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以信用为其根本的,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维护公司信用的体制保障。好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信用,否则导致公司失信,要有效地防范公司的失信行为就得改善公司治理。新公司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努力体现在:第一,进一步完善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制度,充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规则及司法救济程序的规定(见第22、41、48条)。并突出了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新增了执行董事、经理的多元法人代表制,以防止董事长一人专权。第二,充实了监事职权,完善了监事会制度。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的调查权等等。第三,强化了董事及高管责任。新法148至153条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义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四,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添了许多新规,包括:设立独立董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所有这些,既是公司治理的改善,也是对公司信用的进一步保障。

当然,有关公司信用制度创新还有:突破了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规定了公司信用瓦解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司法艉散制度,完善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失信做假后的赔偿责任等等,不一而足。

尽管如此,我们应该看到,公司信用制度随着新公司法修订告一段落,但并不意味着立法已尽善尽美了,理论研究就到此为止了,还留下相应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如:公司信用作为~种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和资产专用性能否作为出资形式还悬而未决,我们以为,应趁早写入下一次修法中,若能快一点肯定下来,把“信用就是资本”、“信用就是金钱”变成法律的明文规定,公司信用的奖励机制就早一点问世,公司信用资源就得到早一点开发,全社会就会更加珍视信用,如同对待、保护自家财产一样。还有,很多国家都在纷纷立法废除公司面额股体制——曾经是法定资本制下构成公司信用的一个门面,而发行无面额股票,这意味着面额股票将退出经济舞台,我国未来公司法改革中应认识到无面额股的“利好”,推进国人诚信习惯的改善。再次,针对上市公司信用破产,应引进国外已有的公司重整制度,虽正在修订的《破产法(草案)》中有所规定,但由于其适用对象涵盖一切企业法人,不能适应规范公司重整的特殊情况,因此我们应总结原PT双鹿(白猫股份)、原PT红光等公司重整后得以恢复上市的实践经验,贯彻商法维持理念,以尽快填补有关程序、制度空白。最后,应花大力气改进公司信用的生态环境,完善信用评级、管理体制及相关立法,这方面不仅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机构,还有催生和建设本土企业资信调查类信用管理公司应一并纳入法制之轨。惟有如此,才能大大推动公司信用走入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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