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2001年又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试图强制性引入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而在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中没有设立监事会,以德国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中设立监事会,但又没有设立独立董事制度,且德国模式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不同。在我国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中又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的确存在独立董事的职能同监事会的职能如何划分问题,在公司治理的实际运作中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治理环境的不完善主要是指: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中介行为极不规范,会计报表失真、审计流于形式、甚至同上市公司共谋造假业绩的事例屡见不鲜。而对违规的中介机构缺乏必要的制裁,客观上形成了对违规的激励。这就使上市公司造假或欺诈行为愈演愈烈。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指:证券市场监管薄弱和多头管理同时并存。虽然目前证监会在发行审核股票上市及市场监管方面的权力在不断集中,股票上市也实行了核准制。但由于股票上市不仅是上市公司“圈钱”的重要手段,而且会给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带来许多好处,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力无疑会渗透到证券市场的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有好处,谁都想管,结果是多头管理,因而管理是混乱的;另一方面,由于多头管理,没好处,谁都不管,因而管理是薄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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