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领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并非源自罗马法,而是源于市场交易的实践。从交易实践中确立起来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其自身的先进性和优越性,但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又存在着一些弊端,因此,我们在肯定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它。
关键词:股东有限责任;罗马法;公司人格否认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有限责任制度均被一些学者誉为公司的“传统的奠基石”,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有限责任形态的公司乃现代最伟大的创举,以至于蒸汽机以及电子的发明亦无法与其媲美”。(1)人们通常讲的公司法领域中的有限责任,并非是公司有限责任,而是指股东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不得将其债务转移到其股东身上,公司的债权人也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表现为,股东以其出资额作为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在股份有限公司表现为,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作为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度。目前,大多数国家均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主要形式,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亦成为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2)
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起源
由于继承法中的限定继承源自罗马法并发展成为一直为后人沿用至今的一项重要的有限责任制度,因此,有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的最早确立时间也就当然地被溯及至罗马法时期。但笔者认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并非源自罗马法。因为“罗马的经济在现金方面和信用方面都是欠缺的,它绝不会脱离土地太远。”(3)其法律即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4)而所谓的简单商品生产,就是商品与商品的直接交换或商品与商品通过货币的交换,马克思用公式将其表述为:W-W或W-G-W.在这种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人们生产和交换产品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生活和消费的需要,“财产被认为是属于家庭所有的”,“所有权属于家长”,“家长可以处理家庭所拥有的地产,而无须征得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同意。”(5)由此可见,这种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从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到具体法律制度,无不打上“家庭”的烙印。(6)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不同,它是以实现商人的资本增值为最终目的的,它有自己独特的发展历程。具体而言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与公司的发展密不可分。一般认为,公司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但是实际上,公司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更远的年代。最初的公司一般以家庭结社为起点,个体商人在罗马帝国时期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商人们一般都要把自己经营的商号传给自己的亲属、子女,亲属、子女在得到祖传产业后要分家析产,但又不愿意歇业,于是便共同继承、共同经营前辈留下的事业企业,共享盈利、共负亏损,从而形成家族企业。(7)因此,在罗马法中,把家族看做为一个法人团体,家族中的男性家长为家族成员的代理人。“经适当的正式允许,它能够由三人或
在商品经济漫长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减少风险、鼓励投资,它为公司制的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可以这样说,没有商人习惯法创造的有限责任这一奇特的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后来出现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12)具体而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
1.减少和转移风险
市场竞争充满了风险,而风险的大小通常与收益的大小成正比,因为对风险大小的补偿就是收益的高低。若实行无限责任制度,那么风险之大,可能无法预测。例如,当公司欠下巨额债务时,债权人便可以对公司的股东直接追索,即使公司宣告破产,股东也须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将股东的责任风险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这种风险同不可预测的风险相比,无疑是减少了。
2.鼓励投资
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靠投资推动,而股东有限责任则能最有效地鼓励投资,因为股东有限责任的最大优点在于它能使投资者预先确定其投资风险,即该风险仅限于其出资的损失。这种最大投资风险的预测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一种保障,它能够对鼓励投资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实行有限责任制度的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为了追加资本用于技术改造和扩大经营,于1983年春在1个小时之内就发行了2600万新股票,筹集资本4.32亿美元。(13)而在无限责任制度下,责任人要以全部资产对全额债务负责,这种巨大的、不可预测的风险必然会抑制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3.促进资本流动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由于投资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人们不得不积累大量的资金在手中,以便能够随时承担巨大的风险责任,这些大量的闲置资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资本的流动。相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则将风险限定在一定货币金额范围内,投资者对此范围外的其个人财产可以自由支配,于是,在趋利避害动机推动下,人们就会最大效率地支配自己的资金,其结果必定会促进资本的流动。
4.降低管理成本,减少交易费用
在无限责任制度下,投资者为尽量降低其可能承担的巨额风险,必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加大风险防范的力度,而在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风险的分散化和可预见性可以使投资者减小防范风险的力度,从而可降低管理成本。同时,股东有限责任还避免了债权人直接针对单个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公司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只需直接对公司提起诉讼,而不必对每个股东提起费用高昂、程序烦琐的诉讼(14),从而可减少交易费用。
三、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
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1.忽视了对债权人的保护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而同时,股东从公司那里获得的股息和红利以及在证券市场上从股价升值中得到的回报,可能会远远超出其投资额,即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利润可能是无限的。而公司债权人却可能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使自己在债务人破产时变得两手空空,因此,有限责任虽然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但所减少的经营风险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外部债权人身上,从而容易使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2.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可依据股权享有管理公司的权利,当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甚至可以控制整个公司的管理和经营,而一般来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5)同时,由于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这就容易造成投资者不关心企业、管理层权力过盛的状况。例如,公司的大股东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最大限度地利用其在公司的优势地位来决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将自己的意志直接体现为公司的意志,从而使公司成为股东实现其个人利益的工具。公司个别股东甚至非法操纵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或将公司的资产和利润转移到股东个人账户上。股东之所以敢如此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只承担其出资内的风险,而对于公司经营不善的责任,即使是由于股东滥用权利造成的,股东也不负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制度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
(1) Steven C. Bahis: Application of corporate common lawDoctrines to limitedliability companies,Montana law Review,winter,1994,p.55.
(2)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律之基石》,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3页。
(3)(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42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
(5)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42页。
(6)徐学鹿:“析‘民法商法化’与‘商法民法化’”,《法制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6期,第19页。
(7)林忠:《现代公司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37页。
(8)(美)罗森堡、小伯泽尔:《西方致富之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中译本,第222页。
(9)林忠:《现代公司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第42页。
(10)(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407-408页。
(11)(12)徐学鹿:《商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第23-24页。
(13)于纪谓:《股份制经济学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1页。
(14)王利明:“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上)”,《政法论坛》,1994年第2期。
(1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154页。
(16)(台)林咏荣:《商事法论文选集》(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第13-14页。
(17)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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