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关于上市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在我国即将设立二板市场之际,国内掀起了一股风险投资热潮,许多机构包括券商、上市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纷纷介入风险投资。在这一浪潮中,处于弄潮人地位的是上市公司。据不完全统计,深沪两市已有300多家上市公司进行了产业转移,有500多家通过各种方式介入高新技术产业,它们以此进入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和较高成长性的产业,或者在继续经营原有主业的基础上,涉足新的产业领域,培育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
此外,许多上市公司正在进行实质性的介入风险投资活动,如粤电力(0539)准备出巨资参股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中天(0627)和中海海盛(600898)准备出资参股清华紫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磁卡(600800)准备组建天津环球高科技投资公司,华北高速(0916)参与组建北京创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航天机电(600151)组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等。
上市公司介入风险投资的方式分析
上市公司介入风险投资通常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主要有三种方式
直接投资的方式
即上市公司直接通过收购兼并或参股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这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方式。具体操作:上市公司首先通过资本运作方式,从投资者手中吸收足够的闲散资金,形成一定规模的风险投资资本,之后,上市公司开始寻找一些掌握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经过项目评估后,进行风险投资,较多情况下,技术的提供方为高校或某些科研院所,这样以上市公司出资,高校或科研院所出技术,共同组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就成为上市公司的一个参股或者控股的子公司,如乐山电力(600644)出资980万元参与组建成都鹰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又如河池化工(0953)出资5100万元与南开戈德集团成立天津南开生物化工公司。
另外,直接进行收购兼并的也不少。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减少了委托代理成本;扩大公司的规模和科技实力;可以因此而提升公司的科技含量。其缺点是:风险比较集中,一般只适合上市公司介入与自身产业比较接近的高新技术产业,否则介入不熟识的产业,失败的可能性非常大。
值得指出的是,对于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不合适。其理由(1)高新技术产业是风险行业,其成功的关键在于机制和人才,而大多数上市公司大都从传统体制改制而来,在机制和人才上有着明显的缺陷;(2)对单个上市公司而言,无法形成规模投资,单一项目风险过大。
参股的方式
即上市公司不以控股为目的,与其他公司一道联合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但在公司中所占份额不会超过0%。如上海港机参股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深宝参股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出资额可大可小,灵活性好;投资相对分散,风险比直接投资要小得多;手续比较简单,不用担心不能发起成立。其缺点是:在风险投资公司中,发言权不大,处于被支配地位;不利于公司全面提升主营业务科技实力和改变业务方向。这种方式一般适合资金实力相对不强的上市公司。
以参股方式介入风险投资的上市公司,由于其本身面临股东回报的压力,为防止大股东控制和操纵资金的使用,一般都要求风险投资公司采用资产托管方式进行经营,从而避免了许多非市场化因素的干扰。对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来说,参股风险投资公司是相对可行的方式。
控股的方式
即上市公司本身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并在公司占有相对或绝对的控股地位。这种方式在美国比较流行,一般是以产业附属公司的形式存在。风险投资公司通常依附于某家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方向与该集团的发展方向一致。如美国的微软和国际数据集团等都有着名的风险投资公司。我国上市公司中如清华紫光发起设立清华紫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苏常柴发起设立华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就是控股的方式。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自身在行业中的优势,在投资同类公司中容易取得成功;拥有在公司的主要发言权,以小博大,控制
上市公司为什么青睐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有什么样的魅力吸引着上市公司呢?
上市公司参与风险投资,应该说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因素。
理论上说,主要有三个机制促使上市公司介入风险投资
(1)技术机制
高科技是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智能密集型产业,高投入与高风险的特征在客观上需要有专门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支持。从风险投资的整体过程来看,不但需要有科学的资本运营与资本管理体系,而且需要有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而达到这些要求或能承担这些智能任务的最好角色莫过于拥有丰富资本市场运作经验的上市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天然就与最为熟悉投资银行业务的券商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在新经济的挑战下,为获取高额回报,必须以风险换收益,介入那些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从而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这样,两者的特征不约而同地实现了对接。所以,上市公司参与风险投资是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相融合的必然产物。
(2)委托代理机制
我国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严格地说是类似私募的封闭基金,只不过由于目前尚没有法律允许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而不得不采取这种方式。这种私募封闭式基金方式的作用体现在促进资本性融资机制的形式,从而使资本形成更具有长期性资本积累与聚合效率。一般来说,发起设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大股东要么有金融机构背景,熟悉资本市场运作,要么是业内技术含量非常高的大型上市公司。参股的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了这种优势,降低单独组建的风险。
(3)融资机制
从资金供给来看,高新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大量投入,特别是在初创阶段,且投资时间长(美国平均投资期长达5-6年),另外在公司成长过程中还有可能需要追加投资,这就要求投资者不仅要有一定规模的初始资金,有相当的后续融资能力,还要有较好的耐心等待,直到被投资公司上市或产生效益回报。这是一般借贷资本不能忍受的。同样由于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高回报特性,使得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会成功,这与作风稳健、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资本经营目标相矛盾的。反观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如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多次筹集大量资金。这些募集资金多为权益性资本,没有强制性的还本付息的约束。因此,上市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者在资金这一关键环节上有着明显的优势。
当然,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现在热衷于风险投资,应该说与一些现实情况是分不开的:(1)境内外风险投资高收益的诱惑,尤其是美国风险投资的巨大成功。据统计,美国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共500多家,风险投资额近1000多亿美元。几乎90%的高科技企业是按照风险资本模式发展起来的。这些企业已经成为90年代美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源泉。(2)国内风险投资事业呈咄咄逼人之势。至1999年,全国22个省市已创建的各类科技信托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及科技信用社已达80多家,具备了65亿的投资能力。北京设有北京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设有上海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设有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广州设有广州科技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都在3亿元以上。境内许多机构正在着手发起成立风险投资公司。(3)上市公司参与风险投资迎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党中央、国务院对科技产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尤其是1999年国务院出台了105号文件《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文件,明确支持各级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并将提供积极的政策支持;国内高新技术产业蓬勃发展,年均增长率达到16.7%,远远高于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香港创业板的设立以及我国深沪两市即将设立二板市场为境内风险投资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渠道;从项目资源看,据科技部统计,每年约有3万项省部级成果,而真正形成产品的只有20%左右,实现产业化的尚不足10%,项目资源之大为上市公司参与风险投资提供了广阔的市场。(4)与上市公司业务的相关性。许多上市公司介入风险投资,除了考虑收益之外,还将其与本身的业务联系起来,要么希望通过介入风险投资提升主营产品的技术含量,扩大市场份额。要么希望以此改变自身的主营业务,或拓展业务活动空间。(5)上市公司需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大多数上市公司从事传统行业。受市场规模、产业结构、同业竞争、技术水平以及即将加入WTO等诸多因素影响,其销售收入和利润水平的增长变得缓慢,在本行业的发展已达到或接近某种极限,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显得迫在眉睫。所以,对这些上市公司而言,从事目前产业获得稳定利润,保持融资和再投资能力,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寻求新的增长,是其发展的必然方向。而对于那些本来从事高新技术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方面它们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在该领域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不愿意单独冒险进入其他高新技术领域,所以采取组建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
上市公司介入风险投资存在的问题分析
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开始介入风险投资,并在投资参与度、项目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不少问题
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目前的现状是我国上市公司参与风险投资事业才刚刚起步,绝大多数仍然停留在培育项目的基础上,把风险企业直接与公司的概念形象联系起来,而对于直接从事风险投资还停留在可行性研究的水平上,还没有深刻认识到风险投资的巨大投资收益。而且,大量的上市公司根本还没有考虑通过间接的方式参与风险投资这件事。他们都认为,我国风险投资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风险大,收益小,即使是那些新兴风险投资公司尚存在着规模小、数量少、政府色彩浓、运作尚待规范等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市公司参与组建风险投资公司的积极性。
相关的业务和人才还不能与风险投资匹配
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刚刚起步,上市公司的业务仍然局限在固有实业的领域,对资本市场运作还了解不深,而且我国上市公司与券商的关系是一次性的,很少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导致相关的风险投资人才非常缺乏,风险投资家仍然处于培养之中。短期内,即使上市公司有这样的实力和精力,也没有成功运作风险投资的把握。
资金实力还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规模小,资金实力弱。这些资金只能勉强用于日常业务的开展,连科研开发资金都不够,而风险投资是纯粹的资金投入型企业,占有资金量大,资金周转的周期长。如果资金投入后,暂时不能变现,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所以,许多上市公司在决定是否参与风险投资时不得不考虑自身的实力。
法律环境制约着上市公司参与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作为一个行业,除了受《公司法》规范外,还要有相关的行业性法律保障。以风险投资发展最为典型的美国为例,美国国会于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案》,为其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结果使得美国的大多数投资银行都介入风险投资行业,或直接投资,或成立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
我国目前尚没有对风险投资的专门立法,有关风险投资行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公司、财会和税务等部门法律中。目前尤其缺乏有关风险投资基金方面的立法,而且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还没有建立,既缺乏高度流动性的二板市场,又缺乏灵活的收购兼并市场,结果导致上市公司只能借助于设立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难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如果这样的法律环境迟迟得不到改善,那么,上市公司的作用就很难得到充分发挥。不过,值得欣慰的是199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同意并转发了科技产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鼓励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支持或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同时提出了加快培育风险投资主体尤其是风险投资基金,建立二板市场的措施和办法,为上市公司从事风险投资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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