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疏忽发生的两个条件中,任何一条的满足都不一定是由个人直接实施了违法的行为。例如,可能发生下列的情形。一个任职于某家制药公司的产品研究开发部门监管,是处在享有授权的因果关系位置上的,他可能因为一种药品有严重的副作用而建议公司不营销该药品。但是,公司的营销主管却需要抢在其它公司之前将这种有竞争力的药品推销给消费者,他通过投票表决击败产品研发部监管,进而否决了该监管的建议。产品研发部监管的职责是要对各种新产品进行调研,调研的指导原则是为公司服务并符合各种安全标准。营销主管的职责则与公司销售额的衡量有更密切的关系,在营销活动有竞争的情况下就需要尽快采取行动,以新产品树立公司的形象。在此,发生公司代理疏忽的两个条件都得到了满足,即研发监管和销售主管都有权阻止或准予药品品质通过检验进入市常如果不是为了股东的利益而要保持竞争力和赢利性的话,两人中的任何一位本来都可以阻止该药品进入市场的。“代理”疏忽的责任归咎于谁呢?条件满足了,但公司的利润动机宣布了它的无效。
其实,弗伦琴和迈之间的分歧没有初看之下那样大。弗伦琴的观点是公司的行动是有目的的行动,迈则认为公司管理人员是公司的代理动因。这意味着什么呢:代理人代表着公司的利益吗?代理人是公司目标的代表吗?代理人是代替公司的人吗?没有公司成员的行动,就没有公司:没有公司,就只有无目标的代理人。在此,他们作为各种代理人和各种角色,有着纷繁复杂的关系。在决策程式里,这种角色的公权被自己与其它角色的更高层关系给剥夺了。比如,他们与董事会、股东利益的关系等。没有董事会与股东的参与,公司管理人员的任何行动都是未决的。这既不是代理造成的,也不是因为他们与公司的直接相关性,而是因为公司缺乏占支配地位的任务。最后,针对弗伦琴观点的批判意见也同样适用于迈的代理动因理论。
在上面评述关于公司责任的主要理论中,我已经反复论证:认为公司能够持有道德观念的观点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公司也许是有着各种权利与义务、有模拟人格的人,它们生下来就负有各种法律责任,它们必须清除各种有毒废物排放,遵循公正地雇佣工人的惯例,遵守诚实借贷的原则,服从顾客安全管制条规。除了履行它们的法律责任外,公司不会为了自己的美德而在乎自身的行动是否公正、慷慨和仁慈。它们不可能“说一句善意的话语或者付出人格的感动,明确表现出有人在乎美德,而这样一种表现对于德行恰恰是非常重要的。”简言之,公司是作为一个没有感情的、狭隘的理性模子在运转、在经营着为生存与繁荣所必须的各种事务,而不会象“一位一定要拥有美德的人,按事物所必须给予的关心程度关心公共事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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