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化教学模式是一种以职业导向、能力本位为理念,以项目和任务为载体,以培养具有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应用知识的技术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目标的教学方式,浅谈书记官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模式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政法类职业学院,在职教理念、培养目标和课改原则上可以适用项目化教学模式的要求。从专业来看,书记官专业具有典型的涉法性,以培养书记员为主,因而该专业的法律类课程的项目化改造在实践路径上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法律课程教学模式项目化改革的必要性
高职院校因其办学历史、政策支持、师资构成以及高考制度本身的弊端等原因,导致高职院校在经验积累、办学经费、师资选拔、教育科研、生源质量以及社会声誉等方面都无法与本科院校相提并论。政法类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方式上经历了照搬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时期、反思时期,目前进入到重构人才培养模式时期。经过几年的发展,法律课程教学模式仍然没有大的突破。
(一)目标定位不科学
单纯以岗位定目标的做法不可取。一是书记员制度本身是在变动之中,传统的做法是书记员在达到一定的条件后可当审判员,法院的一五改革纲要将书记员列为单独系列,没有上升为审判员的空间,甚至最高法院曾有书记员工作三年要轮换掉的规定,现在又要回到传统老路上来。书记员制度的改革难以定型,近年来,书记员的流动性很大。二是能到法院当书记员的学生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学生要自谋职业。如果单纯以书记员岗位作为培养目标,大部分学生到社会上将无所适从。三是学生的可塑性较大,发展空间也大,学校教育应着眼于学生的长远发展和终身发展。
(二)能力本位不突出
职业院校与本科院校分属两种不同的类型,所有的院校毕业生都要在职场上同台竞技,职业院校的学生首先在“博雅”上稍逊一筹,所以在职业能力上要有所弥补。政法类职业院校的教学模式脱胎于本科教学模式,而传统的本科教学模式就有能力缺位的弊端。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对能力本位的推崇已达成共识,但在实践上似乎没找准路径,甚至仍然纠结于哪些是知识、哪些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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