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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中,煤矿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由于竞争压力小,日子过得一直比较舒服,因循守旧、得过且过,缺乏风险意识,导致观念滞后、法律知识欠缺、管理方法落后,很难有能力去钻研深层次的合同管理方面问题,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的合同管理方面问题,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合同的超前防范意识不强随着煤炭企业的高速发展,部分煤炭企业集团在此过程中,对合同签订风险认识不足,考虑不周全,不少单位签约前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调查了解,甚至发生不签订合同,擅自搞人情担保,关系合同,盲目签约,造成潜在的合同风险隐患。合同签订过程控制不严格合同审验环节是开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关系到合同签订成败的关键。但在煤矿企业现实工作中却存在合同文字不严谨、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需要明确的、严谨的合同文字来体现,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有歧义的文字常常隐含着巨大的违约风险。另外,合同签订的程序也至关重要,整个合同的订立需要先向煤炭企业经管部门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对签约单位进行资质审验,并形成初步意见报送审查,然后合同经办部门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合同草本,最后报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而这些程序在现实操作中往往被简化,从而导致某个节点的风险剧增。合同后续监管被忽视合同签订只是开了一个头,更重要的是签约双方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而我国大型煤矿企业往往忽视了合同及时有效的履行,忽视了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跟踪管理及其在这些环节表现出来的履约资信评价也不能及时反馈到合同管理部门,导致违约行为发生的概率增加。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煤矿企业的发展壮大需要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其保驾护航,然而目前,我国的煤矿企业合同制度存在着职责不分、权利不明,管理混乱等现象,大部分煤矿合同管理都在企业管理部,其它经营科室还兼任合同业务人员,好多合同管理人员还兼任着考核等其它工作。煤炭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虽然有一整套制度,但是很多制度不能落到实处,缺乏可操作性,受到传统体制的制约,擅自搞人情合同、关系合同,致使合同管理部门把关作用被削弱,使其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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