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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内部控制最初是由财政部于1986年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而首次被提出的,该规范对内部控制定义为“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该规范明确提出了对内部会计控制的要求。2001年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规范”,随后又陆续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系列会计业务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内部控制规范的具体措施。自此,我国的内部控制的研究高速发展,进入规范阶段。2006年7月15日,我国正式成立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2008年6月28日,由五部委联合颁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于2009年7月1日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其他大中型企业结合上市公司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参照执行。这是我国首部较为成熟的内部控制规范,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化建设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其颁布也必将引起学术界新一轮的讨论与研究。2010年4月26日,五部委联合发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指引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进一步细化,标志着“以防范风险和控制舞弊为中心、以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为主体,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衔接有序、方法科学、体系完备”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目标的基本建成。《配套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施行。对我国来讲,全面认识风险管理与内控还刚刚开始,经营目标无法实现、虚增利润、财务报表舞弊、信息失真、经营不守法等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都归结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无法得到保障。我国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从我国频繁颁布的内部控制法律法规就可以看出。但我国现存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也仅仅是对常见企业经营业务进行规范,对于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致使内部控制失控、治理层监管失则、风险识别、风险应对、特殊行业的内部控制等方面并没有涉及。我国在内部控制方面的制度多是事后控制,对未来风险考虑不足,很少涉及事中甚至是事前控制。相比国外来说,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对风险欠缺考虑,就算有所考虑却也没有切实可行且规范化的应对措施,并没有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对公司治理的重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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